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為,公布了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有利于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到位。下面跟學習啦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吧。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篇一
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發起設立的或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均簡稱“基金”)。
第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遵守證券業務相關法規以及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
保險公司投資基金,應當遵循安全、增值的原則,謹慎投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及財務管理制度;專門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設有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稽核部門、投資決策部門;應當具備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風險分析系統。
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百分之百的保險公司,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并向中國保監會上報提高償付能力的整改方案和投資決策、運作方案。
第六條 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金融、證券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三)高級管理人第一文庫網員須具備必要的金融、證券、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負責投資基金業務的投資管理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
(四)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并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管人員及主要操作人員。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金運用決策、運作、監控等機構設置、職能、公司基本內部制度、業務流程等向中國保監會報備。
保險公司應將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及其簡歷向中國保監會報備。
第三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15%;
(二)保險公司投資于單一基金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上月末總資產的3%;
(三)保險公司投資于單一封閉式基金的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份額的10%;
第九條 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過規定的比例投資基金。
第十條 保險公司經批準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為100%的投資賬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最高為80%的投資賬戶。投資賬戶的設立、合并、撤消、變更應符合我會的有關規定。
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15%。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業務應當由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買賣基金。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業務必須保證基金交易、資金調撥、會計核算及內部稽核崗位的相互獨立。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使用證券交易賬戶應當遵守《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設的所有證券交易賬戶及資金賬戶須在事后15個工作日內報告我會。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從事投資基金的業務,可按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辦特別席位;也可在具有證券委托代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上進行委托代理交易。
第十五條 受托的證券經營機構應是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含)以上,在證券經紀業務中信譽良好、管理規范的證券經營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投資基金業務的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十五年。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月向中國保監會上報投資基金的明細表。月報表須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上報,年報表須于次年一月底之前上報。投資基金明細表須加蓋公司公章,投資部與財會部應保證報表數據真實、完整、一致。在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時,可隨時要求個別公司提供任何與投資基金有關的報表及材料。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比例和方向進行稽核審查,也可以不定期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者,中國保監會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本辦法視同總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后符合監管標準。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投資保險公司的決議;
(三)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意向性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商業銀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商業銀行與其擬入股的保險公司建立有關風險隔離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
(十)中國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商業銀行變更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
第九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法人機構分業經營的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不斷完善與其投資的保險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制度,確保公司治理、經營決策、業務運行、風險控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管理信息系統及業務場所等方面的有效隔離。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以及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審查。該名董事應至少每年對防火墻制度執行情況、保險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十條 商業銀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總經
第一文庫網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以及業務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薪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
第二節 關聯交易
第十一條 除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不得以客戶購買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作為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前置條件。
商業銀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險公司保單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優于其與非關聯第三方的同類交易。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其發行的次級債券。
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第三節 并表管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的規定,建立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的政策、制度、職責和程序,實行有效的并表管理。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納入信息集中管理體系,對保險公司的風險暴露進行集中監測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應從商業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第四節 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及保險監管部門的各項業務管理規定,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股東銀行的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應建立代理保險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切實做好代理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銷售人員合規審慎銷售保險產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監管合作機制,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進行并表監管。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相關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重大監管信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
第二十四條 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商業銀行 投資試點 辦法 通知
抄 送:保監會內部發送:辦公廳、創新監管部、法規部、銀行一部、銀行二部、銀行三部、銀行四部、非銀部、合作部(共印100份)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篇三
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3.22,0.05,1.58%)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后符合監管標準。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投資保險公司的決議;
(三)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意向性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商業銀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商業銀行與其擬入股的保險公司建立有關風險隔離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
(十)中國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商業銀行變更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
第九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法人機構分業經營的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不斷完善與其投資的保險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制度,確保公司治理、經營決策、業務運行、風險控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管理信息系統及業務場所等方面的有效隔離。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明確一名非
第一文庫網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以及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審查。該名董事應至少每年對防火墻制度執行情況、保險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十條 商業銀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以及業務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薪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
第二節 關聯交易
第十一條 除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不得以客戶購買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作為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前置條件。
商業銀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險公司保單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優于其與非關聯第三方的同類交易。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其發行的次級債券。
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第三節 并表管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的規定,建立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的政策、制度、職責和程序,實行有效的并表管理。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納入信息集中管理體系,對保險公司的風險暴露進行集中監測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應從商業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第四節 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及保險監管部門的各項業務管理規定,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股東銀行的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應建立代理保險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制
度,切實做好代理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銷售人員合規審慎銷售保險產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監管合作機制,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進行并表監管。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相關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重大監管信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風險。
第二十四條 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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