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投訴管理制度范文3篇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范文3篇
為了及時處理各種投訴,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醫院改進服務,需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了醫院投訴管理制度范文,一起來看看吧。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一、投訴途徑與渠道
1、醫院投訴監督電話、醫院電子郵箱,醫院公眾場所的意見投訴箱,各系統、科室、班組意見薄(本)。
2、建立院總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接聽電話、接待來訪、受理投訴。
3、院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為綜合接待受理、協調投訴科室,其它職能處室受理職權范圍內的投訴。
二、受理投訴的部門和范圍
1、院辦公室:受理行政事務與管理方面的投訴。
2、黨委辦公室:受理醫德醫風方面的投訴。
3、人事處:受理職工勞動紀律方面的投訴。
4、監審處:受理職工違規違紀方面的投訴。
5、醫教處:受理醫療質量、醫療糾紛方面的投訴。
6、護理部:受理護理質量、護理糾紛方面的投訴。
7、財務處:受理醫療收費記賬,醫療物價方面的投訴。
8、保衛處:受理醫院安全方面的投訴。
9、總務處: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訴。
10、設備處:受理設備管理方面的投訴。
11、感染管理科:受理院內感染方面的投訴。
12、藥劑科:受理藥品質量、價格及藥事管理方面的投訴。
13、各系統、各科室受理本系統和科室范圍內的投訴。
14、其它應該受理的投訴問題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受理。
三、受理投訴條件
1、投訴者必須是到我院治療或工作關系過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確的投訴者(對象),事實根據和具體要求。
3、投訴者應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訴由受理部門筆錄后,投訴人簽字蓋章后作為投訴材料。電話方式投訴的,投訴人應報出真實姓名、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受理科室應做好記錄。投訴的匿名信件和電話,按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和中紀委對匿名信處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辦理。
四、投訴處理
1、各職能處室應建立人民來信來訪和投訴記錄本,確定接受處理投訴的工作人員。
2、投訴人到院領導、職能部門、系統、科室口頭投訴的,當時能夠口頭回復而投訴人又滿意的,可以不按程序辦理,但必需做好處理記錄。在自己職權范圍內處理不了的,應帶投訴人到相關職能處室,受理處室對投訴事件當時不能答復需要立案調查的,應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投訴者。
4、對缺少憑證和情況不明的投訴,要及時通知投訴者,待補齊所需材料后受理。
5、投訴內容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由為首的職能部門牽頭,其余部門必須無條件地配合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扯皮,影響案情的辦理。
6、在調查核實案情時應有兩人隨行,要認真做好筆錄并讓調查人簽名蓋章。
6、受理投訴的部門和辦理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公正辦案處理投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處理,使投訴者和被投訴者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7、對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的案件,實行集體會審,并征詢法律顧問的意見,做到定性準確,處理得當,保證辦案質量。
8、對投訴立案調查的投訴事件,受理部門應在30日內向投訴者作出書面答復,對疑難、復雜的案件最遲不能超過6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書面答復要寫明以下內容:調查核實過程;事實證據;責任及處理意見。
9、對調解無效的案件,及時告知投訴人按法律程序處理。
10、投訴人無理取鬧,經勸助、批評教育無效的,或投訴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應及時告知公安部門處理。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投訴處理程序,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護醫患雙方、全院職工及科室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信訪工作條例》、《衛生信訪工作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對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護理及內部工作方面等服務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各種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醫院投訴的處理應當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做到投訴有接待、處理有程序、結果有反饋、責任有落實。
第四條醫院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在日常工作和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各類行政法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盡量避免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
第五條凡為獲取經濟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當目的,通過歪曲事實,甚至采取極端行為進行的投訴均視為惡意投訴。醫院投訴管理部門將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告知投訴方醫院的態度或意見,必要時可通過醫療鑒定或法律渠道及第三方調解來解決問題。
第六條如出現威脅醫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訴范圍的行為時,應立即通知醫院保衛科和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條若投訴內容涉及其他單位、公司和供應商等責任時,交由醫院對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公司和供應商共同處理。
第八條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任何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投訴人。對于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投訴,應盡量當場協調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投訴,由投訴接待室受理解決。
第九條醫院各部門、科室及工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投訴接待室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投訴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發生投訴、糾紛甚至事故時,應當遵照本辦法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由投訴接待室負責受理投訴登記、調查、答復等工作。
第十三條投訴接待室接到投訴后,均需如實填寫《臺一醫投訴登記表》,并派發至對口部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或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對表中所涉及科室或個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醫療安全部,如需對科室或個人進行經濟或其他形式處罰時,由其職能科室、院部討論后處理。
第十四條凡由投訴接待室受理的投訴,除直接處理完畢以外的,其他投訴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訪投訴人。
第十五條投訴接待室定期組織會議,對投訴進行分類整理,分析較為集中的投訴,確定管理環節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報送相關部門和相關院領導。
第十六條投訴上升為醫療糾紛或事故的參照《醫療事故爭議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投訴調查和處理的材料由投訴接待室負責整理、統計及歸檔。
第三章投訴派發對口管理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服務態度和醫德醫風及意見箱(薄)事項由黨辦監察室負責。
第十九條門診相關事項由門診部負責。
第二十條醫療質量事項由醫療安全部負責。
第二十一條護理質量事項或主要當事人是護士、護工、陪護人員的由護理部負責。
第二十二條財務收費事項由財務部負責。
第二十三條醫療器械以及其他設備質量或衛生材料事項由醫療設備科負責。
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飲食、電梯、水、電等后勤保障事項由總務科負責。
第二十五條安全、保衛、門衛事項由保衛科負責。
醫院投訴管理制度范文篇三
一、在門診大廳設立意見箱,公布投訴電話號碼(8336433);在門診服務臺設立投訴接待處,有專人受理和處理病人投訴。
二、凡有患者或家屬采用書信、電話、直訪等形式向我院提出投訴意見的,均屬投訴處理范圍。
三、實行首接負責制,做到誰接待誰負責,及時受理患者任何形式的投訴。各科室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處理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投訴事項,對不屬于本科室職責范圍內的投訴事項,以及情況復雜、涉及多個科室的投訴事項,應耐心作出解釋,并盡快移交院辦公室,由院辦公室協調有關科室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各科室辦理投訴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理,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辦理投訴的工作人員與投訴事項或被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凡患者或家屬直接向院辦公室的投訴,或由科室移交的投訴,由院辦公室做好投訴的受理登記,認真記錄投訴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和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并根據投訴內容所涉及的部門擬定承辦科室,經分管領導批轉至相關科室調查處理。
六、各科室對院辦公室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辦結,并將處理結果報院辦公室。對推諉扯皮,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或被新聞媒體公開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承辦科室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建立投訴處理反饋機制。投訴受理后,能當場協調處理的,盡量當場協調處理;不能當場協調處理的,一般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嚴重問題或涉及多科室的問題,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對應當依法通過醫療事故鑒定、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要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對投訴有出入的投訴事項,要做好與投訴人的溝通解釋工作,取得投訴人的理解和滿意。
八、院辦公室要認真做好投訴的轉辦、督辦、反饋、回復和歸檔立卷等工作。要督促、檢查、協調各科室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對上級部門和領導批示需要調查的重要投訴信訪件,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認真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和處理意見按時上報。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說明情況。
九、院辦公室要定期梳理、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和完善醫院管理制度及改進服務工作的建議,并在院周會上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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