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你聽說過執行終結嗎?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執行終結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以終結執行的情形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工作無法繼續下去,從而結束執行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相關閱讀:
執行終結的程序與效力
程序
終結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終結執行和中止執行一樣,都必須制作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終結執行的原因,執行員和書記員必須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執行相同,終結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應送達當事人,并且送達后立即生效,有協助執行人的,也應予以送達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執行終結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實體效力。程序效力是指執行程序不再繼續進行;實體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強制性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執行終結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終結執行裁定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與執行中止不同,執行中止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不是執行程序的結束,在執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執行程序恢復,執行工作繼續進行;而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第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看過“可以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