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涉及的內容有哪些
法院調解涉及的內容有哪些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你聽說過法院調解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院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院調解涉及的內容
1、調解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2、調解協議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3、調解書
(1) 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 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 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 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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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效力
《民訴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后,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爭議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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