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是什么
存款保險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意思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保障范圍是人們特別關注的地方。下面一起來了解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吧,供大家參考!
存款保險的范圍
哪些機構會參與存款保險?
境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保障外幣嗎?
單位或個人的本幣或外幣都參與投保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之外,有利于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存款保險有哪些情況不賠?
1.存款丟失
之前,各地頻出存款丟失事故,存款丟失金額甚至高達億元。存款丟失一般是銀行內部信息系統、管理及監管方面的問題,比如銀行內部人員監守自盜。銀行存款丟失不是銀行出現經營危機,更非銀行面臨破產倒閉,所以存款保險不賠付。出現這種情況只能求助法律手段。
2.銀行理財產品虧損
銀行理財產品出現本金虧、收益不達標、理財變保險等情況,也不屬于銀行經營問題,存款保險也不賠。存款是銀行的負債,是儲戶的債權。理財是金融產品,有風險分級,銀行代為管理,是儲戶的權益,風險自擔。
3.代售理財產品虧損
銀行通常會代售大量債券、基金、保險、信托等理財產品,如果此類產品出現兌付危機或是資金虧損,銀行保險不保。銀行代銷的保險、基金等理財產品不在“存款”的定義中,這種投資行為,銀行只是扮演“商家”的角色,而非產品的“廠家”,也正因為如此,代銷的銀行出現倒閉的話,并不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資金的運作和安全。
《存款保險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的基本分類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于: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于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存款保險的基本特征
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于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問題:存款會更安全嗎?
在存款“安全性”的提升上,存款保險制度至少可以起到三重功效。
首先,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其次,可以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于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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