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
淺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
著作權取得是指著作權對特定的著作權人的產生,是著作權受到法律保護開始的界限,那么你聽說過著作權的自動取得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著作權自動取得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
著作權的自動取得,是指著作權因作品創作完成、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而自然產生,不需要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續,如審批、登記等。作者自作品創作完成后自動獲得著作權,其本源也來自“天賦人權”理論,也應當說來自法國。
法國于1791年頒布的《表演權法》和1793年頒布的《作者權法》明確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就獲得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記手續。不過,據說早在英國《安娜女王法》問世之前的英國,普通法即保護作品創作完成后的有關版權。
《安娜女王法》頒布后,人們仍舊認為該法只管作品出版后的版權保護,出版之前仍由普通法保護。就是說,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版權保護都應當說是發端于自動保護。 著作權自動取得,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著作權取得方式,同時也是著作權國際公約規定的著作權取得方式。
《伯爾尼公約》第3條第l款規定,作者為本聯盟任何成員國國民的,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都應受到保護。該公約第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保護。即《伯爾尼公約》明確確定了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
目前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也均采取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第l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即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的取得上也采取了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
需要說明的是,從1995年開始,國家版權局開始實行《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按照該辦法,著作權人可以自愿向國家版權局登記自己的著作權,并獲得注冊證書。但這種登記注冊制度與著作權的取得沒有任何關系,它僅僅是著作權人證明白己對某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能因為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就認為我國在著作權的取得上采取注冊登記原則。實際上通過登記取得注冊證書的作品與沒有登記沒有取得注冊證書的作品在著作權問題上沒有任何區別。
按照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作者自作品創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權,這一原則毫無例外地適用于本國作者,但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還需考慮具體情況。
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外國人的作品要在中國獲得著作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約成員國國民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在中國都享有著作權;
(2)非公約成員國國民的作品,首次在一個成員國出版,或者在一個非公約成員國和公約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在中國享有著作權;
(3)非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在成員國有慣常住所,其作品在中國都享有著作權; (4)對于電影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只要制片人的總部或者慣常住所在某一成員國中,其作品在中國享有著作權;
(4)于建筑作品或者建筑物中的藝術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只要建造了某一成員國內的建筑作品或者建筑物中的藝術作品,其作品在中國享有著作權。
根據《伯爾尼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實際上絕大多數外國人的作品都可以在中國獲得著作權,尤其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國民的作品更是如此。非成員國的國民的作品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只要符合上述相關規定也可以在中國獲得著作權。
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有許多優點。由于實踐中各種各樣的文學藝術作品數量巨大,如果規定所有作品必須經過登記注冊才能取得著作權,將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即使建立一個龐大的登記管理機構恐怕也不能勝任登記注冊工作。
同時,自動取得制度自作品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作者獲得著作權的方式非常簡便,可以避免登記取得中作品創作完成后注冊登記之前作品的著作權失控的狀況,有利于作者著作權的保護。但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有一些弊端,比如,自動取得始于作品創作完成,如何理解作品創作完成,如何判斷作品創作完成的時間,如何舉證,往往成為理論和實踐中的難題,不登記取得制度中著作權取得的時間非常具體明了。
在知識產權制度中,一般來說,著作權的取得條件是最低的。專利必須具有創造性,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且不得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相似,作品的構成條件只強調作品的獨立創作完成,沒有創作水平高低的限制,因此,這些不同的要求是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登記手續而著作權的取得可以采取自動取得的內在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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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其他取得制度
(一)注冊取得制度
注冊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經登記注冊之后才能產生著作權。這種著作權注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登記主義或注冊主義。
注冊取得制度的出現,在歷史上起過積極的作用。實行注冊取得制度,可以明確有效地證明著作權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時處理著作權糾紛,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注冊取得制度并不能充分保護那些未及時登記的作品,也不能保護那些來自未實行著作權注冊取得制度國家的作品。
這是與《伯爾尼公約》的精神相違背的,因此,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多不采用這一制度。一些實行注冊取得制度的國家也放棄了這一做法,轉而實行自動取得制度。
(二)其他取得制度
參照各國不同規定,其他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3類:
(1)作品必須以有形物固定之后,才能獲得著作權。美國的版權法即采用此制度。
(2)版權標記取得制度。《世界版權公約》即采用此制度,該公約規定,一切已發表的作品均應加注版權標記,否則將視該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版權標記包括版權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以及在英文copyright的縮寫英文字母C外加一圓圈,代表版權。
(3)出版取得制度。即依據屬地原則,以作品在一國境內的首次出版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標準。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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