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的分類是怎樣的
處分權的分類是怎樣的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你對處分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處分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處分權的分類
一、分類
1、體資產處分權
整體資產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產的處分權。處分權包括:
(1)決定資產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
(2)企業資產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如企業實行兼并、分立、聯營、股份經營等;
(3)決定企業資產產權命運的重大變動。如企業的破產、清算、歇業、關、停、并、轉等。
處分權的分類是怎樣的
2、分資產處分權
部分資產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使用資產的處置和處分權統計表變動的權利。包括: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產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產的處分權;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處分權;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產的處分權利。
二、法定處分權人
1、有權人
《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明確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所謂“屬于出賣人所有權”,顯然意指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即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財產所有權人(注:此處《民法通則》使用的是“財產所有權”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物的所有權”的表述方式,但這似乎不妨礙根據該規定確定物的所有權人,至少物是財產的一種。)顯然可以處分自己的所有權,通過處分自己的所有權可以使作為所有權標的的物歸屬于他人,從而實現物與人的結合關系的變動,適應市場經濟對市場資源的配置。
2、所有權人的處分權人
(1)概說。《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除了明確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可能性:“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對標的物有權處分之人,應指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以處分標的物之人。《合同法》第132條的條文中既然是用“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顯然是將這一類人與所有權人并列,因此是指所有權人以外的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的人。所謂對標的物有處分權,顯然是強調對該標的物上的權利進行處分能發生相關處分效力。
(2)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9條的規定:“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必須用于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根據該規定,國有企業對國有企業中屬于國家所有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享有處分權。
根據《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但是,公司顯然可以出賣、處分國有資產,因此,公司可以作為國有資產的出賣人。
(3)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有權進行處分,可以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4)清算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根據該規定,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有權處分,可作為該特定財產的出賣人。
(5)擔保物權人。根據《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可以將屬于他人的擔保物拍賣、變賣,并就變價優先受償。
三、行政處分權
除了民法上的處分權外,處分權還包括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之一,指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監察檢查的結果,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權力。《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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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處分權的解釋
在工具書中的解釋
1、依法處理所有物(財產)的權利。所有權的一種重要權能。所有權人通過對財產的消費或出賣等,財產所有權就消滅或轉移給他人。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托等合同將財產使用權、占有權轉移,或對其財產設定物權(抵押權、典權等),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亦可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拍賣債務人的動產和不動產。
2、處分權是指依法處理所有物的權力。表現為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消費或出賣等,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托等合同將財產使用權、占有權轉移,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也可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如人民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物拍賣、變賣等。
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處分權是指為法律所保障的實施旨在改變資源的經濟用途或狀態的可能性,在經營者人力資本產權中就表現為是否能夠根據契約自由的決定自己從一個企業流向另一企業或者繼續留在一個企業甚至退出企業界進入其他領域。
2、所謂處分權是指企業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則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引起財產的絕對或相對消失處分權決定財產的最終歸屬。
3、這種處分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或其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實施懲戒的權力,即通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損害受教育權或者使學生喪失受教育權的一種權力。
4、處分權是指林地使用權人對其占有的林地決定進行出租、抵押、轉讓、轉包的權能,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林地產權的可轉讓性。
5、處分權是指為法律所保障的實施旨在改變財產的經濟用途或狀態的行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變更人力資本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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