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知名商品裝潢設計違法嗎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采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模仿知名商品裝潢設計屬于不正當競爭,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正當競爭的相關法律知識。
模仿知名商品裝潢設計實屬違法
案情簡介
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生活用紙生產商,其產品商標是省級著名商標。2014年初,為提升產品美觀度,甲公司對產品裝潢進行了改版。新版裝潢產品上市不久,乙公司的產品即模仿了該新版裝潢設計。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模仿知名商品裝潢設計違法嗎
案情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該知名商品改變裝潢后,其新裝潢就不是特有裝潢,故不能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特有裝潢的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品牌是知名商品的核心,是知名商品具有較高市場吸引力的集中體現,商品裝潢是與品牌聯系在一起的,且該知名商品裝潢的風格與之前基本一致,消費者對該知名商品的購買指向不會產生誤認,故仍應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特有裝潢的保護。
案情評析
持第二種意見的理由:
1、品牌效應是知名商品的核心體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名商品概念并未有具體規定,相關規章和司法解釋一般將知名商品解釋為“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的商品”。也就是說,一種商品成為知名商品后的重要表現形式就是“一定知名度”和“為相關公眾所熟悉”,也即品牌效應,而知名商品的品牌效應并不會因為該知名商品的裝潢有所改變而失去或減弱,消費者對知名商品建立起來的品牌效應具有足夠識別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變更其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行為并不影響其商品繼續為知名商品,甲公司為適應市場競爭,根據市場變化和消費者需求變更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不會導致知名商品的知名度降低或喪失。
2、保護特有裝潢的理論基礎是防止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我國法律對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保護的法理基礎是防止混淆理論。據此,當商品裝潢能夠區別商品來源防止混淆時即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甲公司變更后的產品裝潢與之前的產品裝潢風格一致,名稱相同,且舊版本裝潢的產品已全部退出市場,對消費者而言能夠明確產品來源,故該裝潢仍應認定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觀敘述商品而正當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條 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潢”。
第四條 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第五條 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當事人請求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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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做法
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等手段推銷商品或采購商品,如采用各種形式的帳外回扣和獎金等方式推銷商品或采購商品。
2、弄虛做假,進行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使假、從事虛假的有獎銷售等非法營銷。
3、搭售商品,將緊俏商品與滯銷商品搭配銷售等。
4、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如強迫交換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購買者的購買選擇,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編造和散布有損于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不實信息,損害競爭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7、為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
8、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者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及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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