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解釋的主要內容(2)
刑事賠償解釋的主要內容
國家賠償法中規定了統一適用于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國家賠償標準,但這些標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方在具體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金數額時算法不一。
因此,《刑事賠償解釋》專門規定了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受害公民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的具體標準,包括具體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方法。此外,在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況下,利息應當如何計算,《刑事賠償解釋》也給出了明確的計算方法。
《刑事賠償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刑事賠償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更好地實現人權保障而作出的巨大努力,諸多規定填補了國家賠償法的空白,取得了重大進步;
《刑事賠償解釋》也不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規定,而是充分體現了對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則的尊重,值得肯定。期待在《刑事賠償解釋》的指導下,刑事賠償制度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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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二、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⑴不滿14歲的人;
⑵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⑴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
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⑶經特赦免除刑罰的;
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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