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承擔
關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承擔
你聽說過清算嗎?公司清算是企業在終止過程中,為終結企業現存的各種經濟關系,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估價、變現、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清算的法律相關知識。
關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承擔
2000年10月1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幣30萬元整。后由于乙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雙方于2002年1月又簽訂了借款協議,由乙公司繼續借款,借款期限至2002年6月30日。
到期后乙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向原告甲公司作了還款計劃,承諾分期還款:于同年8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分三次歸還甲公司30萬元。
但乙公司到期后分文未付。 因乙公司未參加工商年檢,于2003年下半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乙公司由A、B、C、D四股東組建,原告甲公司遂以四股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
乙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其股東自行組織清算,但其未清算,故甲公司要求四股東對乙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歸還欠款,如不清理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應予支持。
遂判決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30萬元,應由被告A、B、C公司及D村民委員會以乙公司的財產清理返還原告甲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如不清理,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甲公司以四股東未清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四股東賠償30萬元。
執行過程中,四股東成立了清算委員會,但在清算過程中,既未通知債權人,也未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說明中稱原會計等管理人員已離去,財務賬目殘缺不全,宣布清算完畢,并以此向法院提出已清理完畢的執行異議。
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的財務賬冊已殘缺不全,四股東實際上已無法對乙公司的資產作出清理,也無法以清理所得財產返還申請執行人,應認定其不履行清算義務,裁定駁回四股東的執行異議,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理由是:
公司被吊銷執照撤銷后,法人資格已經消亡,經營資格隨之終止,其股東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并負有妥善保管公司資產、令其保值及追索債權、償付債務的義務。
因股東未盡清算義務,致使公司清債秩序混亂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其行為性質是違背法定義務,而不是合同義務,所以應該是一種侵權責任。
在責任追究上,一方面,股東在公司撤銷后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財產流失、貶值或無法清算的,應根據其過錯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股東不適當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債權人因無法申報債權而未能實現其債權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賦予公司在經濟活動中的獨立人格,股東僅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有限責任制度降低了股東的投資風險,對公司的債權人明顯不利。
因為股東對內部的管理,債權人無從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股東“金蟬脫殼”,債權人囿于股東的有限責任,只能向徒具空殼的公司主張權利了。
為加以防止,法律規定公司終結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法定清算義務,不論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均給債權人造成了利益損失,已符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應按民事法律的規定,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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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程序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四、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 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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