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特定醫治關系,是醫療人際關系中的關鍵。你對醫患關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患關系的相關法律知識。
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
1、醫患關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廣義的醫患關系指的是醫務人員(包括參與醫療活動的醫院全體職工)在從事醫療事業中和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利害關系)之間的關系,而這里的醫療包括醫療診治,醫療科研和教學、醫療后勤管理等;
狹義的醫患關系僅指醫生在為患者提供診治技術和知識而建立的關系。醫患法律關系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醫療工作的不同含義作具體的界定。
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2、患者和醫院及醫務人員之間是一種怎樣的法律關系?
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有:醫患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醫患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醫患之間的消費關系
每個人都會去看病,當你來到醫院,掛了一個專家號,或者你到醫院接受了某種手術,你和醫院及醫務人員之間是一種怎樣的法律關系呢?
醫患之間建立起的這種法律關系可以稱之為醫療法律關系。醫療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它發生在醫院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和患者這二者之間,而這二者又是一種以信任為基礎的委托,這種委托的事實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換句話說,患者正是由于信任醫生,所以才到醫院尋求醫生這種專業人員的幫助和服務。
醫患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近年不定期可說是爭論紛紛、莫衷一是,有人認為醫療衛生是公益福利事業,醫方履行的是一種社會公共職務,因而,醫患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有人認為醫患之間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有人認為醫患關系中患者是花錢買健康而且處于弱者地位,醫患關系是消費關系。
醫患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目前,我國調整醫療行為的法律法規很多都帶有公法的性質。《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這就是從公法的角度規定了醫師應具備的職業道德。
《執業醫師法》還從許多方面規定了醫師違反職業道德的法律責任。醫方的醫療行為有時帶有強制的性質。
一是醫方在任何情況下無權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如患者病情超出醫生的專業或治療能力,醫生應指示患者轉醫。
二是醫生不能因為患者無力支付醫療費而拒絕對患者的治療。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醫生對甲類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患者必須實行強制治療和強制隔離。
《執業醫師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都規定在發生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上述規定是公法賦予醫生的公共職責,醫生在履行以上職責時,實際上已經超出作為市場經濟中一個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的責任。而在履行以上職責時,如發生過失而讓醫方負行政和民事的雙重法律責任,這明顯對醫方有失公平。
醫方在行使以上醫療行為時,已具備行政行為的執法性、單方性、權力和義務的統一性。對甲類傳染病病人的強制治療和隔離、對無力支付醫療費患者的治療都是法律對醫方的授權行為,都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民事法律關系上,這不僅是醫方的權力,也是醫方的義務。醫方在行使以上行為時和患者的關系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
醫患間的服務合同關系
我們平常所說的“求醫”就是患者到醫院請求醫生給予醫療知識和技術的服務,這種基于以治療、預防疾病或保健為目的的醫療行為而形成的醫患關系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
有人說,患者到醫院的目的是花錢買健康,是消費關系,但是從合同理論來說,合同是雙方契約的結果,只有一方的意愿當然達不成合同。如果說,患者花錢買健康是一種要約,那么,有哪個醫生敢承諾收了錢就能給患者健康。
醫療服務和其他服務不同的是,醫療行為面對的是極其復雜的個體的生命,個體生命的奧秘對再高明的醫生來說也是一個謎。
而且醫學科學有太多的未知領域,這便決定了醫療服務行為具有比其他服務行業更多的不確定因素,每一項不確定因素均可能成為醫療風險的一個成因。所以把患者當作消費者看待,認為患者到醫院是“花錢買健康”,這是不科學的。求醫應該是患者花錢買醫者的“仁術”。
醫患之間形成的合同標的不是醫療結果而是一個不確定的服務過程。而且,醫療風險率在鄉村醫生和大城市醫院有不同,對初級醫師和高級醫師有不同。患者向初級醫師求醫,卻要求得到高級醫師那樣的技術服務,這對醫生來說是不公平的。
明確醫患之間的這種合同關系,我們就可從制度上讓患者共同參與醫療行為,落實患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而對醫療風險卻可由雙方約定,只要這種約定是合法的,就應當得到履行。
目前一些醫院紛紛在自己的醫療服務中強化合同意識,向病人推出“病人約章”,全面地向病人解釋就醫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體現了人性化的服務內容。
在立法上應盡可能制定醫療事故的各項標準。現在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醫療事故全由專家說了算,造成消極的醫療,醫方為了保護自己,不敢大膽采用高新技術,盡量多做各種檢查。要通過立法規范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共同參與型的醫患關系,保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醫患間的消費關系
隨著醫院經營體制改革的深入,醫院的經營服務項目不斷擴大,醫方不僅通過醫療技術和知識為患者服務,而且將為患者提供藥品、飲食、娛樂等服務,甚至還為患者親屬提供食住。
這些服務與其它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性質上都是相同的,即具有固定性、反復性、連續性的營業行為,而它不具有醫療技術服務的不確定性,醫患之間的糾紛的焦點也不是醫療技術和責任的事故。如拿了假藥、錯藥給患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這種情況與經營者賣假貨、錯貨性質是相同的。
醫患關系的復雜性使任何以一種法律關系來做一刀切式的概括都會帶來立法上的難題。筆者認為,只為對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做具體的分析,才能在立法上平衡醫患雙方的權益,既切實維護患者的權益,又能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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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我國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原因
醫生和患者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大部分醫護人員和患者認為,醫患之間的溝通一般或者基本上沒有溝通。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醫患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度,醫護人員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顧義務,歸結為雙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論是患者還是醫護人員都不同程度的認為醫患關系不和諧。
(一)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障體系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跟上市場經濟的步伐。政府對醫院的投入嚴重不足,醫院自負盈虧的體制,都促使患者承擔了過多的診療費用。同時,社會貧富分化,矛盾加劇的問題在費用高昂的診療過程中被激化。
(二)醫患溝通不夠、醫療糾紛增加,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重要因素。基層醫療資源不足,水平欠缺,經常發生誤診的現象,使得病人為尋求可靠的診療向大城市的三甲醫院集中。醫生超負荷的工作使其無力完善與患者的溝通。同時,醫療教育的制度并未在醫患溝通技能中給予學生強化訓練,使得醫生缺乏良好的溝通技能。
(三)在醫療過程中缺少人文關懷,加劇了醫患關系不和諧的情況。治病、救人原是一體的,但有些醫生卻只重視“病”不重視人。
(四)患者申訴和維護權益渠道不暢通是影響醫患關系的直接原因。我國雖已于幾年前就施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鑒定費用就高達幾千元,患者維護權益成本太高。
(五)醫患之間缺乏信任,是造成醫患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新聞媒體不夠詳實的報道,促使醫患之間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換位思考。部分醫務人員沒有設身處地替患者著想,而是較多地考慮醫療機構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對醫務人員也缺乏理解,不了解醫學的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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