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的處罰規定(2)
2)資格罰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的規定,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停止其簽發支票。但學者對此問題的注意程度不夠,大多對其沒有論述。
這是因為在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競爭激烈,商業銀行為了籠統客戶,往往不對其進行罰款,更不用說禁止其開戶了;況且因為金融秩序商業信譽沒有建立起來,在某個商業銀行被禁止后,完全可以在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
4.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是我國《票據法》關于簽發空頭支票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4條規定又對因簽發空頭支票而構成的金融票據詐騙罪及其刑事處罰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票據詐騙罪應具備下列特征:
1.該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包含國家、金融機構或者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賬戶上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簽發明顯超出其實有存款金額的支票,以騙取公私財物。
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則不構成犯罪。區分票據詐騙罪的未遂與既遂,以是否騙取到財產作為標準,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行為,但未騙取到財產,應以犯罪未遂論處。
關于構成金融票據詐騙罪的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刑事處刑,我國新《刑法》第194條規定:對于通過簽發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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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記載事項分類
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出票人以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注意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一)絕對記載事項:
①表明“支票”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是票據法規定必填的記載事項如欠缺某一項記載事項則該票據無效。
(二)相對記載事項: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則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則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三)非法定記載事項: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編號;
③約定的違約金;
④管轄法院等等。非法定記載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點
1 、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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