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涉外因素需要滿足的情形
你聽說過合同嗎?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涉外因素是什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的涉外因素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的涉外因素需要滿足的情形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一條:“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涉外因素需要滿足的情形
合同關系也屬于民事關系的一種。如果合同關系具備上述第(一)至第(五)項列舉情形之一,則屬于涉外合同關系。涉外合同關系與一般的合同關系也是不同的,所以它們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可適用的法律也是有著很大區別。接著,看看涉外合同爭議如何選擇起訴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據此,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與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行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判斷其效力。
對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與準據法所屬國的法律規定無關。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屬于授權性規范,而非指示性規范,即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問題,仍應當堅持書面形式和實際聯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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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迌r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吆贤芊褶D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⑧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⑨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⑩合同使用的文學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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