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2)
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公司宣告破產以后,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破產清算程序簡要整理如下: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指定破產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通過法院搖號產生。產生破產管理人后,管理人將全面接管企業,包括印章、營業執照、合同、賬冊等的全部接收。
3、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破產企業的財務進行審計,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責任的審計情況;破產企業有無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的無效行為的情況。
4、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這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通告、公告債權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確定債務人財產等。
5、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
6、制定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
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況;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及回收情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管理人員的離職在職審計情況等。
7、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及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公司可解散清算的時間
公司解散,是指業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積極的業務,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公司宣布解散后,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那么公司何時可解散清算?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并于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清算的債務
無論是解散清算還是破產清算,都應該編制清算方案,在方案中具體列明企業債務,那么公司解散清算的債務有哪些?具體包括以下四類債務:
(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獲得的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社會保險則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疾病、死亡、傷殘、生育、失業等特殊情況下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都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因此公司法規定,撥付清算費用后,首先支付兩費。
(三)應繳納的稅款。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
(四)公司一般債務。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債權人的地位不同于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權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于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關系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對此,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償。
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知,解散清算是公司基于某種原因終止經營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手段,解散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清償公司既有的債權,消滅公司的經營權能,廣義上的解散債務包括了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對于此種債務應該從公司的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其他的公司普通債權,則按照債權平等保護的原則,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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