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取風險抵押金案例分析
非法收取風險抵押金案例分析
“對于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于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你對風險抵押金有什么了解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風險抵押金的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收取風險抵押金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三位申訴人于1995年5月1日與被訴人某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并被收取風險抵押金每人2000元。
1997年1月14日,裘皮廳夜間丟失一件裘皮大衣。廳內營業員共5人,14日晚下班時全部點貨沒有丟失,并證實簽字。
15日早上發現少一件,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填寫丟失報告,并有經理簽字。
2月份公司發工資及返還風險抵押金時,扣發3位申訴人的工資和風險抵押金。因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訴,請求:補發一月份工資和返還風險抵押金各2000元。
非法收取風險抵押金案例分析
調查核實情況:
3名申訴人是被訴人聘用的職工。1997年1月14日晚,某公司丟失金寶娜裘皮大衣1件,價值33710元屬實,申訴人與被訴人對此均無異議。被訴人在接到有關人員丟失物品報告后,即向有關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對此事立案調查,但未做出結論性意見。
被訴人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對當班營業員做出了扣發一月份工資,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的決定。因此,在公司停業閉店時,扣發了3名申訴人一月份工資及風險抵押金各2000元。
案情分析
被訴人與申訴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以保證金協議的形式收取申訴人風險抵壓金的做法,違反了國家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四條關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抵押金的規定。裘皮大衣丟失案件,公安機關未有結論性意見,對3名申訴人應否負責任也無說法。因此,公司僅以申訴人是丟失裘皮大衣營業組的營業員為由扣發申訴人1月份工資的做法,理由不充分。
案情結果
仲裁委員會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裁決如下:
1、被訴人返還申訴人風險抵押金各2000元;
2、被訴人補發王某1997年1月份工資950元;補發馮某、柯某1997年1月份工資各600元;
3、申訴費30元,由申訴人承擔;處理費370元,由被訴人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相關法規
國家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四條關于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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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抵押金的儲存標準
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條,對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
(1)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存儲標準:
(一)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二)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
(三)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
(四)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
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2)煤礦企業:
按照煤礦企業核定或者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核定:
1)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萬元-100萬元;
2)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萬元-200萬元;
3)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萬元-300萬元;
4)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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