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用如何成為合法證據(2)
4、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著眼于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三、什么案件可以采用錄音證據
一般認為,各種糾紛均可以采取錄音證據方式固定證據。這里舉例如下:
1、債務糾紛
山東濟南家住某小區的張某與李女于2004年1月份經朋友劉某介紹認識后,感情急速升溫,并在同年3月份開始同居,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今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訴張某自己的母親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費用3萬元,想向張某借3萬元,張某看著李女著急的樣子,同時并考慮到兩個人已發展到同居關系,就沒有向李女索要欠條便借了錢。
今年6月份,張某與李女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爭吵之后兩人解除了同居關系,張某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但是李女拒不給付,張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為了得到證據,張某找來當初介紹自己和李女認識的介紹人劉某陪同,帶上錄音機來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為由與李女聊天,見李女不想與自己和好,張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李女也承認向張某借了3萬元錢急用,但是她說那些錢已經作為兩人的生活費花了,不應該再還給張某。李女沒想到,張某把他們的談話都用錄音機錄了下來。
張某讓介紹人寫了一份證據,并帶上了這份到李女家錄的錄音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李女向張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成立,并判決李女給付張某3萬元。
張某的勝訴,錄音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為此記者采訪了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的周桂華律師,周律師說,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錄音過程中,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2、房產糾紛
青島新聞網:今年4月,葉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給房產商交了3萬元訂金和15萬元首付款。葉先生后來認為購房合同內容有失公平,而且房產商收訂金時沒有按規定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葉先生委托代理律師將售樓人員沒有明示有關法規文件的談話內容偷錄下來,然后將房產商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訂金、預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但雙方并沒有簽購房合同,一審判決房產公司退還葉先生的訂金及首付款18萬元。原告方提供的錄音證據未被采納。
市南法院車成鱗法官介紹,雙方提供的協議、信函等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案件的整個過程,錄音證據作為輔助證據,可以不必采納。另外,律師偷錄的證據音質較差,而且沒有說清錄制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等細節。
3、精神損失賠償
王某于1998年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并于1999年5月二人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婚禮,王某與張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于懷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張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從老鄉后了解到張某在京又與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后通過聯系張某的房東,以錄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確實與他人同居將近一年的證據。
以此,王某提出起訴,請求判定與張某解除婚姻關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人民幣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判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張某與他人同居長達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親的最起碼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于張某堅決離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關系,張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6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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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相關法律條例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范圍,并受國家的訴訟法規范所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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