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刑法上的“近親屬”含義介紹
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在親屬間的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的規定也有不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近親屬的相關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
民法與刑法上“近親屬”含義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并帶著自己日常生活用品離開了家,段某對此十分不滿。段某經多次跟蹤后發現,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請來貨車司機及自己多位朋友,趁著岳父家里沒人,采取卸門入室的方式,搬走該房內電腦、電視機、洗衣機、沙發、餐桌等電器及家具,并予以變賣。
同年年底,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鑒定,該案所涉及的電器價值2.1萬余元,其他家具因無實物而無法鑒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段某秘密竊取家庭成員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段某屬盜竊親屬財物及自首情節,法院一審判決段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對段某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并發還給被害人。
段某不服,稱其與被害人系翁婿關系,二者之間互為家庭成員或系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的規定,其行為未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不構成盜竊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段某與被害人系女婿與岳父關系,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近親屬關系,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審法院裁判正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刑法上的“近親屬”比民法上的“近親屬”范圍要小,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段某與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構成一個生活實體,其與岳父母之間更無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段某與岳父母既不互為家庭成員,亦非近親屬,因而其盜竊岳父財產的行為不能視為偷拿近親屬的財物,應以盜竊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法理是什么?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犯罪的處罰,不僅外國刑法一般都規定輕于普通盜竊,而且在我國古代也有類似規定(如“親親相隱”制)。家庭成員及親屬間存在一種特殊關系。從屬于同一家庭和親屬關系的事實本身所產生的特殊權利與義務,因而在家庭內部所發生的違法行為,是具有特殊的性質的。因而上述司法解釋對家庭成員及近親屬間盜竊進行了特殊的規定。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直系親屬的范圍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屬于直系親屬,應屬于姻親。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親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這是一種間接的姻親關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你所說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種中“配偶的血親”。
直系親屬、家庭成員、親屬的具體范圍
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于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于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并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后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后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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