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企業間無效借款合同
淺論企業間無效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借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稱為借款人。企業間也有借款合同的存在,你對借款合同了解多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無效借款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論企業間無效借款合同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司法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其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
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此規定經過二十多年仍然被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雖然法學界和實務界多有廢止的呼聲,但至今最高法仍未明確廢止。
淺論企業間無效借款合同
基于上述規定,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于無效。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在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相互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出現了不少分歧。一種意見認為,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企業間借款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政策和國家強制性規范,應認定為無效。其無效的理由如下: 由于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合同行為,因此認定合同效力問題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企業間借款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不屬于國家金融機構,不具備貸款人資格,不能經營貸款業務,雖基于自愿拆借資金,款項來源亦合法,但雙方是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借款合同,違反國家金融強制性規范,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雙方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為合同關系。企業間借款仍應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
既然企業間借款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為有效。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既不能一概否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這樣限制了市場經濟主體的財產權利,不利于拓寬融資渠道,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能不加區別地承認其效力,完全放任不管,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應從借款主體和合同性質和內容進行區分,對其效力作出判斷。對以往爭論較多的問題在此不再贅述。為此,筆者試從借貸主體等角度加以分析。
首先,應區分適用的主體。上述規定關于企業的含義不明,指向不清。按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不僅包括企業法人,還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鄉鎮及街道企業等。此處的企業應將其限定為國營金融企業以外的其他國營企業,原因有三。
第一、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的情況下,除國營企業外,國家不應限制或干涉其他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只要不違反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均為合法,不應加以限制。
第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有著與其他主體不同的所有權制度,那就國家授權所有權或者說是不完全的所有權。
其企業是代表國家行使有限的所有權。國家有專門的國有銀行從事金融信貸業務,其他國有企業以國家所授權的財產在某一領域從事專門生產經營活動,為全民創造財富。如果以其資金開展借貸活動,則違反其授權經營宗旨和專項經營的原則,容易擾亂金融市場的正常活動,也有悖于國家設立國營生產經營企業的目的。所以沒有國家的特別授權是不能進行借貸業務的。這里的授權不僅是私法意義上的授權,也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