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公司的設立與成立
如何區別公司的設立與成立
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公司成立是指已具備法律規定的買庾要件,完成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法人資格的過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司設立與成立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
公司設立是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經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設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一種法律事實,表現為一種法律上的狀態。
公司設立是成立的必經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則是設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
如何區別公司的設立與成立
公司的設立與成立的區別主要有: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于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于被依法核準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后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于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系一般被視為合伙。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準登記,設立行為的后果類推適用有關合伙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準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后果原則上歸屬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后所實施行為的后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公司設立的法律特征:
1、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
2、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3、設立行為的目的在于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
4、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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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的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中國公司法第78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中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
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中國的規定比例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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