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勞動合同擔保案例
淺析勞動合同擔保案例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合同擔保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析勞動合同擔保案例
某公司于 2000 年 7 月與廖某簽訂了勞動合同,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要求廖某提供擔保人對廖某在職期間可能因違紀違規造成的公司損失進行擔保,趙某遂為廖某的擔保人與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有效期為 2000 年 7 月 3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后廖某在工作期間,因其工作疏忽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49 , 235 元。
上海法院終審,確認廖某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某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廖某已不知去向。 2001 年 12 月,某公司以趙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對廖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趙某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撤消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淺析勞動合同擔保案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廖某之間系平等主體間之民事關系,被告自愿為被擔保人廖某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出具擔保書,并明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該擔保并未為法律法規所強行禁止,符合擔保法規定的設定擔保方式,可認定為有效。被擔保人與原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由法院的判決確認,被告作為擔保人,理應承擔在擔保書中承諾的連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勞動合同是否可擔保有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可以設定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亨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因此,合法有效。法院據此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是正確的。至于《擔保法》第 2 條中沒有將勞動合同列入范圍內,只不過是沒有表述窮盡,立法的時候不可能把所有的內容都寫到。但從《擔保法》的精神上講,可以看出只要是涉及債的,都應當可以設定擔保。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單位的損失,形成的是債。對債設定擔保并無不當。既然,法律沒有對此作出明文禁止,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
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擔保要視情況而定。因為,民法與刑法不同, “ 法無明文禁止 ” 當事人就可以實行,民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將勞動關系完全除于《擔保法》的適用范圍之外,有一部分勞動關系還是可以適用擔保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不應允許擔保,從調整范圍的角度看,擔保合同保證的是債權的實現,并非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風險,所以不應由《擔保法》或是民商事法律調整。我們也要考慮案件判決的后果,如果支持擔保合同,那么實際上將助長用人單位憑借優勢地位要求勞動者承擔經營風險。
如貪污、卷款私逃等行為多屬于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是基本原則,鼓勵這種擔保好比是古代的 “ 連坐 ” 復活。既然作為物的擔保的保證金是不允許的,那么作為人的擔保也不應被允許。從立法精神的角度講,我國還是反對勞動合同設立擔保的。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就業歧視的法律定義,僅在《勞動法》第 12 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視。
顯然這一內容過于簡單,例舉式的規定使得反對就業歧視在我國難以作為基本勞動法原則被廣泛引用。但是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就不難發現世界各國對此類非職業技能的條件都作為就業歧視加以禁止。
如《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將其定義為以下不屬于職業素質方面的條件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限制或優惠。《日本職業安定法》雖然也使用了例舉式,但在范圍上要擴大的多,同時,反對就業和職業歧視也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四項核心勞工標準之一,我國應該考慮借鑒國際公約在現有勞動法體系內反對 “ 就業歧視 ” 的內容。
其實,從法律淵源看我國也歷來反對 “ 人保 ” 行為,項英同志在 “ 中華工農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勞動法的報告 ” 中指出, “ 人保 ” 應作為封建殘余被廢除,而廢除的方式就是通過勞動法規定雇傭和集體合同。因此,雖然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對勞動合同設立擔保,但從法的繼承上我們也應當反對 “ 人保 ” 。
相關閱讀:
合同擔保的特征
1、從屬性:指合同擔保從屬于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合同擔保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2、補充性:指的是合同擔保一經成立,就在主債關系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
3、保障性:指合同擔保是用以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合同擔保與合同保全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看過“淺析勞動合同擔保案例”的人還看過:
1.勞動合同糾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