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得到代孕所生的子女的撫養權
誰能得到代孕所生的子女的撫養權
代孕指借試管嬰兒等技術,不發生性關系的“借腹生子”。代孕是把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媽媽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代孕而出的孩子撫養權應屬誰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代孕產子的撫養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代孕所生的子女的撫養權歸代孕者
1、代孕媽媽違約,代孕所生的子女撫養權歸誰所有?
人身關系不可轉移和變更,親子關系是自嬰兒出生即確定的,不因當事人的協商和約定而變更。借腹生子的,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與孩子存在血緣關系,代孕者為小孩的生母,依法享有對小孩的撫養權。
誰能得到代孕所生的子女的撫養權
首先,“借腹生子”是指借助別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與自己和丈夫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雖然在刑法、民法等大法中對此沒有規定,但衛生部2001年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其次,盡管借腹生子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但是對已經通過代孕生產的嬰兒,其撫養權產生糾紛的,仍應得到處理。對于正常受孕并生產的嬰兒來說,母子關系很明確,即分娩嬰兒者為嬰兒母親。而對借腹生子的嬰兒來說,誰才是嬰兒的母親,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提供受精卵的女性應為孩子的母親,此類支持者認為,通過此種方式出生的嬰兒與提供受精卵的夫婦存在著血緣關系,并存在著一定的遺傳性。應將分娩者確定為嬰兒的生母,因為嬰兒從胚芽到最后的順利出生,為其提供營養和生長溫床的,十月懷胎,其艱辛和付出遠遠超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
第三,雙方簽訂的代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逗贤ā返谖迨l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另外,人身關系不可轉移和變更,親子關系是自嬰兒出生即確定的,不因當事人的協商和約定而變更。
綜上,借腹生子,代孕者為小孩的生母,享有對小孩的撫養權。
2、不直接撫養代孕所生的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要給付撫養費嗎?
雖然代孕本質上屬于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但代孕媽媽和代孕所生子女之間仍具親子關系。在法律關系上,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孩子屬于自然血親下母子關系。代孕媽媽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的義務。若不盡義務,孩子的父親就可以此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
至于撫養費問題,代孕所生子女在法律上屬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代孕母親與代孕子女是否存在撫養關系。
確定了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該問題即可迎刃而解。無論何種形式的代孕(包括代孕母親提供卵子),代孕母親與代孕子女間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系(當然,這里指生父母子女關系),代孕母親不因代孕這一法律事實而與代孕子女產生親屬關系。
同時,代孕母親如與該夫妻存在親屬關系,即決定了代孕母親與代孕子女間的親屬關系,二者間是否存在撫養關系,依現行法律即可確定。至于代孕子女出生后,經協商,該子女的父母委托代孕母親撫養該子女的,一切權利義務依委托合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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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法律規范
1、不利于保護婦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權
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雙方自由協商,欺詐、脅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這必將侵害婦女生育自由權,如果協議對代孕媽媽的限制過多并實際履行,也侵害了代孕媽媽的人身自由權。
2、不利于維護代孕子女的利益
代孕孩子出生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惡意地以代孕協議主體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主張代孕協議無效或者主張撤消,或者代孕子女為殘疾子女委托方以根本違約為由欲解除合同,都將會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會給予社會增加負擔。
3、容易引發社會糾紛
在代孕期間代孕媽媽是否有權自主決定人工流產,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和生活安排如何處理,代母在懷孕過程中一旦產生意外或代孕嬰兒有缺陷是誰的責任,酬金代孕中的費用在何種情況下才完全給付,都關系到雙方當事人和代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雙方自行決定,便很有可能引發社會糾紛。綜上分析,法律應對代孕協議的個人化問題予以規范。
2015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會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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