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的運作方式是怎樣的
個人合伙的運作方式是怎樣的
個體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個人合伙的相關法律知識。
個人合伙的運作方式
一、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定的關于成立個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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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應當認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二、經營個人合伙的經營,涉及到合伙的經營決策、合伙經營事務的執行、合伙經營的監督、合伙經營結果的承擔四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上述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第一、合伙的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第二、合伙經營的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個或數人執行。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該負責人對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對內承擔經營管理職責。
第三、合伙經營的監督權,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別行使。
第四、合伙經營的結果,無論是由合伙負責人還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加入退出個人合伙的加入,又稱入伙, 是指在合伙經營期間,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請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為。關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 書面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書面合伙協議未約定的,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協議;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
個人合伙的退出,又稱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續期間,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組織從而喪失合伙人身份的行為。關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合伙人退伙,書面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 照書面合伙協議處理;書面合伙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但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及當事人的過錯,確定應承擔的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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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的優勢
合伙與自然人獨資經營相比,可以集中較多的資金,解決人力、物力、財力的不足,以達到僅靠一家一戶的經濟力量無法達到的經濟目的,便于發揮合伙人各自的優勢,形成一種新的生產力;與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條件尤其是財產數額和獨立責任的限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特別適于期限較短,經營項目較集中,參加單位較少的聯營。但是合伙的靈活性必然要以相對的復雜性作為代價,因而必須仔細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個人合伙的民事責任,這樣才有利于市場的穩定和法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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