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淺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一、事故報告階段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有關人員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2小時以內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同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工會、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單位發生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立即上報事故情況。
淺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二、事故調查階段
事故調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組由人民政府、安監、主管部門、監察、公安、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視情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組成員如與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調查組組長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是: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③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取證是完成事故調查過程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事故現場處理。為保證事故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現場要進行保護,事故現場的處理至少應當做到:
(1)事故發生后,應當救護傷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3)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4)保護事故現場區域,仔細對現場進行標記記錄或拍照、錄像并保持記錄的準確性。
(二)事故有關物證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證應包括:(1)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重要物件應保持原樣;
(4)對危害健康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等;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二、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驗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包括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四)事故人證材料收集記錄。在事故調查取證時,應盡可能對所有受害人及證人進行詢問。同時也要對事故發生前的現場人員以及在事故發生之后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的人員進行詢問。要保證每一次詢問記錄的準確性。詢問見證人、目擊者和當班人員時,應采用交流的形式,不應采用審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