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過繼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過繼,亦稱“繼”、過房、過嗣。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后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后嗣。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子女過繼的額相關法律知識。
子女過繼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關于子女過繼問題,什么是子女過繼?
什么是子女過繼?子女過繼是一種民間說法,法律上可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女。關于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的關系、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等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都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常發生過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的繼承糾紛,故有必要對過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合理的界定。過繼子女的法律地位應依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扶養關系、過繼發生的時間以及過繼時的約定來確定。
子女過繼需要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關于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的關系,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且雙方存在扶養關系,則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雙方互有繼承權,過繼子女對過繼父母應當盡贍養義務;雖然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但雙方不存在扶養關系的,雙方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后,且未理收養登記的,則不論雙方是否存在扶養關系,均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雙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從上可知,有效的子女過繼視為合法的事實收養。
二、子女過繼手續有哪些?怎么辦?
子女過繼手續有哪些?怎么辦?上面說到,有效的子女過繼視為合法的事實收養。所以,下面參照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領養或收養孩子遵從以下規定辦理子女過繼的手續就可以了,具體情況可咨詢當地民政局或專業婚姻家庭律師。
(一)子女過繼,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二)子女過繼,收養登記的步驟
1.子女過繼,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 子女過繼,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3. 子女過繼,收養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準予登記。
4. 子女過繼,收養登記
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
另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第三項(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三、養人和被收養人戶口不在一地,應在哪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手續?
應當是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準遷證》然后憑《戶口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落戶口。
四、過繼后孩子的戶口怎樣解決,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主要是民政局簽發的收養手續了,還有收養關系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等。
綜上所述,子女過繼如果是,有效的過繼視為合法的事實收養,無效的過繼則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此分析,合法的子女過繼的手續則應當依據《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對于從其他親朋等個人家庭之間過繼孩子的,需要有口頭或書面過繼協議,并需要到民政機構登記,如若不登記,則不構成合法的事實收養或成立繼父母子女關系,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財產繼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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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相關的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 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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