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業主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業主
業主(Client/Owner)是在區分所有建筑物內或者在一個建筑區劃內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有建筑物空間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業主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業主
業主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按其擁有的物業所有權的狀況,又可分為獨立所有權人和區分所有權人。獨立所有權是典型的傳統不動產所有權形態,現代物業區域各業主的權利形態一般是區分所有權。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業主
業主享有以下權利: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服務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長,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負有以下義務: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大會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第一次大會,在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一定比例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的臨時會議,經20%以上業主提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下列事項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等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其成員不得兼任本物業區內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服務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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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權利
所有權
對于建筑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共有權
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筑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筑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管理權
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決定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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