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不正當競爭法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旨在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倡導公平有序競爭的法律。此法對于保護合法市場參與者的權益和打擊不法市場經濟行為有著重要意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不正當競爭法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一)調整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子1993年9月2日頒布,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其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幾種特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布了相關的行政規章《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此外,在其他法規中,也有涉及競爭規范的內容,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價格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關系及監督檢查部門與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由于我國的特殊情況,反不正當競爭法亦調整在政府及經營者之間產生的與競爭有牽涉的關系。
(二)立法目的
競爭法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而經營者的市場行為與競爭法所確立的市場競爭原則相違背的,均應依照該法進行規范。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1)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該法的直接目的;
(2)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是該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該法的根本目的。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限制競爭行為
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通常為兩類主體:
一是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
二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1993年立法時,限制競爭的方式常見的有兩種:
一是附加不合理條件;
二是在招標投標中非法串通。
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針對性地列舉出四種情形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值得說明的是,我國反壟斷法所規范的限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部分內容有明顯的重復交叉,但是并未完全替代。這一問題需要立法機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后才能解決)。現將四種情形分述如下:
(一)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概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為了使該條規定具有可操作性,1993年12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0號令)。依照該規定: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
由于各種原因,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一般都具有某種程度的壟斷,使這些企業天然具有某種經濟優勢,如何防止其濫用這種優勢地位妨礙公平競爭及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項任務。
根據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