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憲法監督
司法考點之憲法監督
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的簡稱。憲法監督的實施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其會。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憲法監督的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憲法監督(一)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憲法監督的概念
憲法監督分為廣義與狹義的憲法監督含義。
所謂廣義的憲法監督是對有關憲法的活動實行全面的監督,從監督的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從憲法監督的對象看,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公民的組織如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等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一般是指由國家專司憲法監督的機關實行的監督,在監督對象上偏重于對國家立法活動以及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司法考點之憲法監督(一)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憲法監督的必要性
憲法自誕生以來,極大的推進了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雖然立憲的價值和功能已獲得廣泛的認可,但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與權威,保證憲法得到準確、有效地實施,就必須建立相應的憲法監督機制。
從憲法監督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兩方面來說明憲法監督的必要性。憲法監督在理論方面的意義在于首先它關系到對憲法總體知識和規律性的科學認識;其次構成國家宏觀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的理論基礎;再次,還具有批判和借鑒的意義。實踐方面的意義在于它是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條件,是國家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必不可少的環節,并且在我國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單一憲法監督制
在學術界對憲法監督制度討論的初期,曾有一種較有代表性的主張,即把現行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其法律地位、性質和原有職權不變,只是增設憲法監督職能,并可以受理公民的違憲控訴,有權作出合憲或違憲的裁定,它可以建立一個工作班子,專門負責全國范圍內的憲法監督工作。還有一種類似的方案,是把法律委員會作為違憲審查機構,由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其工作機構 .學者們目前討論的焦點集中在以下三個問題上:
其一,是把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會關于憲法監督的那部分職權分離出來獨立行使,還是不改變憲法和法律的現行規定,只增設一個專門機構協助全國人大及其會行使憲法監督權;
其二,是否有必要突破現行體制;
其三,憲法監督的范圍是繼續維持現狀還是應該加以擴充,對這三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下幾種不同的改革方案:
(1)設立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們又有幾種不同的方案:
第一種方案:在不改變現行的違憲審查體制的基礎上,在全國人大增加設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監督委員會”或者“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為敘述方便,以下統稱為憲法監督委員會)持這一主張的學者認為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的主要理由和優點是:第一,設立這樣的機構符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體制;
第二,現行憲法已對設立專門委員會作了明確規定,增設一個新的專門委員會,不會涉及憲法的修改;
第三,憲法監督委員會作為一個常沒性的機構,有利于實現憲法監督的專門化和經常性;第四,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設立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自我監督等于沒有監督”的問題。
這些學者大都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對憲法和法律監督制度進行重大改造的時代要求和歷史條件,只能在現存的政治體制和權力結構內運行,以加強和完善這一制度,但其它方案的長處也應充分認識,在將來條件成熟時可采用之。這樣做既不分散最高國家權力,又可實現經常化的憲法和法律監督,而且也最具現實可行性。
(2)設立專門機構行使憲法監督權
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是世界憲法監督發展的趨勢,這種專門機構與上述憲法委員會不同,它不僅是個輔助機構,而且具有獨立的職權。中國也有很多學者主張應借鑒這一模式以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但是學者們的具體設想卻并不一致,以下為方案:突破現行體制,建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在此方案下又有不同的制度設計。
有學者認為:它應該是由全國人大產生并向全國人大負責,具有相對獨立性,其性質仍是法院,但卻獨立于法院系統,其基本職能是系統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審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侵權而引起的憲法訴案件,裁決憲法爭議。 也有學者認為憲法法院分設最高憲法法院和省級憲法法院兩級,由同級人大產生并對之負責,獨立行使司憲審查權,該權內部包括事前審查、事后審查、接受憲法爭議、受理憲法訴訟,啟動上包括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憲法解釋權仍歸全國人大會,最高法院沒有此權。監督程序應法定化,監督對象明確化,監督結果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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