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城鎮居民”何意
城鎮居民現泛指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在過去計劃經濟年代、我國實行二元體制時,也專指擁有城鎮戶口、享有糧油肉等配給、招工等權利的居民,即城鎮定量戶口的居民,也簡稱“市民”。若在工礦企業工作,則被稱為“城鎮職工”。那么損害賠償中的“城鎮居民”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城鎮居民的相關法律知識。
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城鎮居民”何意?
一、關于“城鎮居民”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所稱 “城鎮居民人人均可支配收入”援用了統計上的術語,是指城鎮居民可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其它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這里的城鎮居民在統計上稱為調查戶,是由統計部門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選取的。
統計部門是如何選取調查戶?如何界定“城鎮居民”?按照國家統計局[1999]114號文件《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試行)》進行劃分,城鎮人口是指在經國務院批準設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經批準的市鎮建制的城鎮區域內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鎮戶口,只要在城鎮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統計為城鎮人口。這里的城鎮人口是否就是“城鎮居民”?統計上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中的“城鎮居民”標準是什么?筆者在國家及各地統計局的網站上一直沒有找到。
國家統計局城市調查總隊的有關專家認為,“城鎮居民”的概念已不能僅僅局限于非農業戶口,本地農業戶口但已經從事非農業經濟的人口、農業戶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經商者,都可統稱為“城鎮新居民”。這里專家對于長期在城鎮中居住的“農業人口”的存在進行了肯定,但對“城鎮居民”標準仍然未做出明確的定義。而是創造性地使用了“城鎮新居民”,以區別于“城鎮居民”。
部分學者認為不能將居民和戶口的概念混同: “城鎮居民”是指在一定時間里,在城鎮居住的相對穩定的,而且其經濟收入和生活與居住地密切聯系的人。因此,“城鎮居民”不僅僅局限于“非農業人口”戶口人員,其內涵比“非農業人口”戶口人員要廣泛的多。
在高級漢語大詞典中,對“城鎮居民”的定義是: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也指有城鎮戶口,享有糧食配給、招工等權利的居民。從詞典的定義來分析,“城鎮居民”基本上等同于“非農業人口”。因為字典是言詞概念規范的工具,反映國家在某個時期對詞語的文義認定和規范,所以詞典的權威不容小視。
筆者認為,“城鎮居民”的定義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性的問題,涉及到社會生活和政治制度的各方面,其變化是一漸進的改良過程。就目前而言,對城鎮居民的定義仍應嚴格適用漢語詞典的定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
眾所周知,我國的“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是二元制戶口管理結構的戶籍制度下產物。根據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1955年9月5日糧食部關于《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憑證印制使用暫行辦法》的命令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非農業人口”是居住、工作、生活均在城鎮并且其戶籍也落戶在城鎮的人,也被稱為“市鎮居民”。因此“非農業人口”應當認定為“城鎮居民”,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是沒有爭議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政治生活中越來越多引入了“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概念,“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的提法已逐漸被淘汰,所以在《人身損害解釋》中沒有采用“非農業人口”而用“城鎮居民”。但“城鎮居民”較原來的“非農業人口”,語義和范圍沒有新界定標準,從歷史連續性和我國一直以來所提倡的“實質平等”來看,實踐中“城鎮居民”就是“非農業人口”。
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城鎮居民”是一相對開放的概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雖然詞典將“城鎮居民”的定義賦予某些具有政治性色彩的戶籍內容,但從詞語的本義來看,學者們的解釋也是有道理的,也比較符合平常人對“城鎮居民”定義的理解,即“城鎮居民”就是在城鎮中居住的人。這種理解也同國際私法中的慣例如吻合。作為法律解釋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應將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誤解和詞語,或者要將此類詞語在司法解釋的后面進行釋義。
總而言之,基于目前漢語詞典對“城鎮居民”解釋,“城鎮居民”在法律應視同為“非農業人口”。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速,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進一步加深和《戶籍法》的出臺,“城鎮居民”的定義將會更明確,更為合理,更為符合國際慣例。
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城鎮居民”何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