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虐待子女可申請改變撫養關系
離婚后虐待子女可申請改變撫養關系
虐待,是一個人以脅迫的方式控制另一個人的一種行為模式。這種行為能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和心理上的恐懼,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脅和恐嚇、情感虐待和經濟剝奪。而家庭虐待尤為常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虐待案件的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后虐待子女可申請改變撫養關系
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于2002年結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雙方于2007年協議離婚,約定王甲由王某撫養。2010年9月,王某與王乙另行組成家庭,王甲隨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間,受到繼母體罰、饑餓、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張某探視過程中,發現孩子身體存有受傷情形,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王甲身體存有十幾處傷,已構成輕微傷。2011年11月21日,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并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用。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雖協議約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撫養,但在其撫養過程中,根據張某方舉證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當庭陳述、證人證言、法醫鑒定,能夠證明自2010年起與其共同生活人員對其存有體罰、饑餓、精神虐待等情形,對其今后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其撫養關系應當予以變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撫養費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離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無辜的。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是一個永遠都無法改變的事實。父母雙方再婚時,均要客觀的、現實的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和感情,均應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給孩子一個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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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的概念:
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并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并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而《刑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于廣義的。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關鍵是要區分不同主體的相互關系,簡單來說,撫養的主體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系,而非撫養關系。
理解了撫養和扶養的區別,再來看一組概念,我們知道撫養費是給孩子的,那么扶養費又是什么呢?
夫妻出現矛盾分居,經濟困難一方有權得到另一方的扶養費。我國《婚姻法》第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雙方離婚時,經濟上確實存在困難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因為夫妻雙方互相扶持的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只能請求給予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指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以適當財物幫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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