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手續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
未辦理手續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未辦理手續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項目應當經過立項、申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施工許可證,如果上述手續不完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無效?這類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夠補正?目前司法實踐與各地法院對該問題均有不同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訴人貴州黔民水泥廠與被上訴人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衡陽建設公司、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認為:雙方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認定合同無效。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應認定合同有效。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超規模建設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補辦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有效。”
5、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有關施工許可證的規范屬于管理性規范,不是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范,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第十一條規定,“發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