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執行擔保
如何進行執行擔保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如何進行執行擔保?
一、執行擔保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最高人民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68條、269條、27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4條和第85條等是執行擔保這一制度的法律根據。
二、執行擔保應具備的條件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
2、擔保的方式。《意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兑庖姟返?68條規定,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規定》第8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執行擔保的效力
1、擔保裁定書生效后,中止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
2、被執行人應按執行擔保裁定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3、《意見》第268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4、《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此外,《規定》第85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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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擔保的產生原因
其一,近幾年來我國經濟領域中出現較為普遍的“三角債”狀況,不少企業存在著“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債權債務,有的企業“我欠人”和“人欠我”甚至債權債務數額較大。這些債權債務通過訴訟或者其他途徑得已明確后,其法律文書的執行便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就這些企業本身而言,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而是由于此案的債務人,又是彼案的債權人,多角債務互相制約形成了復雜的債務鏈,使得這些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但這些企業尚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人民法院應該允許他們提供擔保,暫緩執行,幫助他們走出困境,走向良性循環。
其二,在對經濟領域進行治理整頓的過程中,有一些企業雖然新產品生產了不少,但由于品種、結構不合理,或者質量不過關,造成對消費者無吸引力或吸引力不大,市場疲軟,產品積壓。但其經營者正在端正經營指導思想,調整產品結構和品種,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整個企業的出產經營正在向良性運行狀態轉變,或正在復蘇過程中,且企業信用程度較好,能找到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作擔保人。對此,人民法院也應允許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