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的法定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機構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救濟制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執行回轉的法定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條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后,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其他機關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后,被制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先執行后,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該意見第275條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執行機關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最高院《執行規定》第109條規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110條規定: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據此,執行回轉有以下幾個特征:1、執行回轉的基礎是基于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應執行內容全部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2、執行回轉的起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不再具體執行力。3、新的法律文書使取得財產的人喪失合法依據。 4、執行機關依據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責令取得財產的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及孳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一些情況使執行回轉不能,如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被原債權人消耗的情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在人民法院對共有物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無論是執行案件當事人,還是案外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此類析產訴訟一旦啟動,不僅可以解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之爭,同時還具有排斥法院執行行為的效力,因而也是一種典型的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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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轉的基本內容:
執行回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完畢后,為糾正由于執行根據不當造成的損害,由執行人員采取措施,將當事人間利益關系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現為民訴法210條)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筆者認為執行回轉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是其前提條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才發生執行回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 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 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 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第二,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第三,執行程序已經完畢是其形式要件。因為只有原法律文書為人民法院執行終結,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如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被執行的財產尚未轉移,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那么只應當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執行回轉的法定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