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可否進行確權訴訟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可否進行確權訴訟?
夫妻雙方雙方登記結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并用女方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女方名下。男方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駁回后,又以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女方同意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是主張應明確各自的份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馬沖律師解答:本案其實涉及兩個問題,即男方要求確認房屋共同所有能否得到支持?女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出夫妻各自所占房產份額能否得到支持?涉訟房產雖以女方名義購買并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其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為雙方共同共有。對男方要求確認其為夫妻共有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訴請,應予以支持;女方提出應明確雙方各自房產份額的主張,因雙方仍系夫妻關系,對涉訟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女方只能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其主張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女方主張分割房產因不具備上述重大理由,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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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即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
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