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的認定與處理
犯罪后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投案自首的相關法律知識。
“自動投案”的認定與處理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待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文件。
關于自首的處理(摘自“刑法”第三節“自首與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63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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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關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 自首的通告》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員,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內,自動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在逃犯罪人員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五、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后,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脫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脫逃等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七、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適用非監禁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八、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九、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嚴格為檢舉揭發人員保密,并對其依法予以保護。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人員,并得以偵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為在逃犯罪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不得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員。如果查實,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凡在通告期間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堅決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并依法嚴懲。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