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漏罪并罰與新罪并罰
何為漏罪并罰與新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于數罪并罰的,分先減后并和先并后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數罪并罰中漏罪并罰和新罪并罰的相關法律知識。
何為漏罪并罰與新罪并罰?
一、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以上便是我國刑法對于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問題所的明確規定。舉個例子:李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搶劫罪與強奸罪數罪并罰(刑期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來決定,即7年至12年之間決定),決定判處有期徒刑9年。這就是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的計算。
二、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即根據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我們仍以上述案例為例:李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搶劫罪與強奸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9年。執行2年后,法院發現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經審理,判處有期徒刑3年。那么,李某的刑期該如何去計算呢?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即李某的刑期決定應當在9年以上12年以下的幅度內確定刑期,比如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期11年。但其實際執行刑期并非11年,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所以,李某的實際刑期應為11年減去已經執行的2年,即9年,也就是說李某須再服刑9年。這種對于漏罪并罰的方法叫做“先并后減”。
三、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根據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于該種數罪并罰的計算問題我們仍以上文案例為例:李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搶劫罪與強奸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執行2年后,李某對于伙同獄友毆打接受認真改造的趙某,將趙某打成輕傷,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某的實際執行刑期該如何去算呢?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也就是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9年減去2年等于7年與后罪即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的刑罰3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實行并罰,即應在7年以上10年以下這個量刑幅度內決定李某的刑罰。
如,法院決定李某的刑罰為8年,那么,李某實際需要執行的刑期為8年。這種對于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方法叫做“先減后并”。前文案例中,因為李某之前已經服刑2年的刑期,加上如今的8年刑期,實際上李某須服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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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的適用范圍:
(一)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二)發現漏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這一規定,發現漏罪的并罰具有以下特征:
1、發現漏罪并罰的時間
發現漏罪并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也正是發現漏罪的并罰與普通數罪的并罰根本區別之所在。
2、發現漏罪并罰的前提
發現漏罪并罰的前提是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漏罪。這一漏罪既可以是異種罪,也可以是同種罪。
3、發現漏罪并罰的方法
發現漏罪的并罰方法是“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數罪并罰的方法,俗稱為先并后減。根據先并后減的方法,在發現漏罪的情況下實行并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也就是說,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并而決定執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罰執行5年以后,發現他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強奸罪沒有處理。這時應當對新發現的強奸罪作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8年,則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5年,應將已經執行的5年計算在15年之內。也就是說,某甲只須再執行10年刑期就期滿。
在發現漏罪進行并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應當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2)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三)再犯新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再犯新罪的并罰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罰的時間
再犯新罪并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一點與發現漏罪的并罰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贅述。
2、再犯新罪并罰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罰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這里新罪,既包括異種罪又包括同種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再犯同種罪的也應實行數罪并罰。這里的新罪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的,這對于適用刑法第71條來說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所犯,就應當視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則也不再實行數罪并罰,而應按照累犯或者再犯處理。
3、再犯新罪并罰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罰的方法是“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規定,決定執行刑罰。”這一并罰方法,俗稱為先減后并。根據先減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況下實行并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刑罰,然后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某甲搶劫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10年,同強奸罪所判的刑罰8年合并,總和刑期是18年,并罰時應在18年以下10年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假定決定執行12年,由于前罪刑罰已執行5年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因此,該…
(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犯新罪的時間距離前罪所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時前罪所判刑罰的殘余刑期越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以及實際執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假設其在刑罰分別執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方法并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別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為12年。如果適用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方法并罰,則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為12年。由上可見,先減后并與先并后減這兩種并罰方法,在一定條件下,并罰的結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對再犯新罪的并罰之所以采取更為嚴厲的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險性較大。
在再犯新罪進行并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假釋期間再犯新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