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鑒定的注意事項
房屋質量鑒定的注意事項
房屋安全鑒定就是對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滿兩年及以上)通過一定的檢測手段,現場隨機測得各構件的實際強度,并通過科學的統計方法推定出強度值,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使用荷載)和實際尺寸用計算機建模計算,根據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評價各鑒定單元的等級,然后綜合給出房屋的安全評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安全鑒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質量鑒定的注意事項:
1、什么情況下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1)在房屋建筑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于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設置。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鑒定,并采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鑒定。
(6)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鑒定,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2、房屋質量鑒定要找什么機構?
房屋質量鑒定一定要找專業的房屋鑒定機構,建議咨詢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依據相關法規,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應予支持。
哪些房屋質量問題買房人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結構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因此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房屋質量、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墻面脫落,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滴漏、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對于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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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2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5 年以上,承擔過較大規模的房屋安全鑒定項目,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10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結構、建筑工程等專業 10 人(含國家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2 人),地質專業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專業各 2 人。以上人員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 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 ISO9000 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10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5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結構、建筑工程等專業 6 人,建筑材料 專業 1 人,建筑設備專業 1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 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三級房屋質量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 50 萬元;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鑒定業績,履行房屋鑒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 3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結構專業 3 人,建筑材料等相關專業 2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設計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50%;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