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掛”案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疑罪從掛”案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所謂“疑罪從掛”,通俗來說是指被國家權力機關拘留或逮捕,后來一直沒起訴、判刑的案件。疑罪從掛導致案件久拖未果,這種情況下,公民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疑罪從掛的相關知識。
“疑罪從掛”案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也稱為久拖未果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曾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不再必須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但是,對于上述久拖未果案件,由于未作出刑事案件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當事人很難得到國家賠償。
“疑罪從掛”案件,也稱為久拖未果案件。
通常來說,久拖未果案件是指,被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
【相關問答】
1、被錯誤刑拘的賠償范圍和標準?
拘了又放從拘留日起算賠償
在實踐中,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中的“違法”存在不同的認識。
劉合華表示,此次《解釋》明確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還是程序,或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劉合華介紹,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
此外,對于“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2、被確定無罪后向誰索賠?
向最后處理的機關申請賠償
公安機關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檢察機關又采取批準逮捕措施。或者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誰來進行賠償?
對此,劉合華介紹,這在實踐中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
《解釋》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規范國家賠償處理程序,采取賠償義務機關后置設定方式,明確了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后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劉合華舉例稱,如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3、賠償標準有何變化?
殘疾賠償高于民事賠償標準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杰介紹,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體現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這次制定的《解釋》體現了這一點,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更充分地救濟權利。同時還充分考慮了國家賠償的特點,采取了更有利于保護權利的一些措施。
陳現杰舉例稱,比如誤工費賠償、護理費的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殘疾賠償等方面,很多地方都借鑒和參考了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甚至還要高于民事賠償標準。
陳現杰稱,例如殘疾賠償金,解釋中明確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在民事侵權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則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那個指標遠遠低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
陳現杰進一步解釋稱,這兩年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只有兩三萬左右,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
4、如果不賠怎么辦?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說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此次發布的不起訴國家賠償不包括檢方作出的相對不起訴的情形。
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5、如果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相關機關不受理,該怎么辦?
《解釋》明確了免責條款適用的舉證責任承擔。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主張不賠償的機關應當舉證說明。
【明確規定】
1、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2、侵犯財產權的國家賠償范圍
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