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注意事項有哪些(2)
十、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二項規定:“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十一、如何適用治安案件的簡易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1條規定:“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處罰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四項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復議和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原辦案部門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對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復議機構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濟途徑?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賦予被侵害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這一規定并沒有剝奪被侵害人獲得法律救助的權利,被侵害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依法獲得法律救助:(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侵害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二)被侵害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其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被侵害人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三項規定:“送達拘留所執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將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執行,拘留所依法辦理入所手續后即為送達。
十五、如何當場收繳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5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6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有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十六、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有哪些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被告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十七、如何處理不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9條規定:“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八、如何處理交納保證金后逃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0條規定:“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方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故意毀壞財物的治安處罰標準
一、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二、故意毀壞財物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
構成犯罪的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財物的治安處罰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大家要學會控制自己,不要做出違法行為。相信經過小編的講解,你對于“故意毀壞財物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這個問題已經有了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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