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的工作規則
《廣東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的工作規則》的內容是什么?主要包括哪幾方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規則》全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的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局(委),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工作,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的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聘任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任務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為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以下簡稱“專家”) ,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省、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專業對應、滿足需要的原則,負責選聘同級專家,建立同級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確有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專家的組織及服務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抓好專家隊伍建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條 專家人選由所在地區醫療機構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進行推薦,推薦時應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填報《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推薦表》(見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的學歷證書、醫療衛生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二)被推薦人具備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格的,應提供相關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被推薦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長期從事臨床或職業病相關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四)未發生醫療事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身體健康,愿意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及相關工作。
第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各醫療機構推薦的專家人選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聘任,并頒發聘書,聘期一般為3年。聘期屆滿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予以繼續聘用。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專家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聘任的專家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專家勞動能力鑒定業務水平。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九條 在現場鑒定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被鑒定人傷病情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因故不能按時到場的,應提前知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以便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在現場鑒定中,專家應當核對被鑒定人身份,仔細查閱和認真分析被鑒定人的醫學診斷等相關鑒定材料,聽取被鑒定人傷病情況陳述,認真核對傷情部位,對被鑒定人進行有關身體機能功能檢查,如實記錄體征和檢查診斷情況,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專家發現工傷傷情和工傷認定書上載明的醫療診斷情況不相符時,應及時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機構反饋情況,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機構與工傷認定部門進行確認后再開展鑒定。
第十二條 專家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當事人面前討論與鑒定結論相關的問題,不得將鑒定評審內容、意見、專家名單和鑒定結論向被鑒定人或者其親屬、用人單位、委托代理人以及工作上無關人員泄露。
第十三條 在現場鑒定中,應設立鑒定質量總檢專家組,從專家庫中挑選具有豐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驗的相關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對重大傷病情的鑒定案件或者對專家組鑒定意見分歧較大的鑒定案例進行研討并提出意見,對爭議大的鑒定案件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立省專家咨詢委員會,從專家庫中挑選具有豐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驗的相關專家組成,為各地重大疑難案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咨詢服務。
各地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遇到傷情較重的疑難案件,可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省專家咨詢委員會相關專家進行會商,提出相關建議,供各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參考。
第十五條 省專家組提出的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意見與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結論相差兩級及以上的,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組織相關地級以上市專家和勞動能力鑒定日常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會商,必要時省市專家聯合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章 職責和監督
第十六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鑒定工作,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二)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和疑難案例研討會;
(三)參與研究和處理勞動能力鑒定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醫學咨詢、解釋、指導;
(四)為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提供技術咨詢;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鑒定人存在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鑒定人、用人單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系被鑒定人經治醫生的;
(四)系被鑒定人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專家組成員;
(五)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并通知其所在醫療機構;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四)一年內鑒定意見累計2次以上出現重大差錯的;
(五)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將本單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參加鑒定工作納入專家本職工作及正常出勤范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支持和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情況,納入其年度綜合考核范圍。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