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哪些部門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_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門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_違章建筑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眾所周知,對于違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權簽字進行拆遷。不過,人們對于政府的哪些部門有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就不清楚了。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政府部門。
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政府部門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拆除違法建筑將不予以拆遷補償。因此,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查處也就格外重要。而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查處權取決于違法建設行為成因。成因不同,執法主體也會不一樣。針對不同的違法情形,拆遷律師總結,有權查處違法建設(建筑)的單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筑)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筑),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有句俚語說得好,“冤有頭,債有主”。我們要弄清楚是誰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找對行為主體,才能“有冤的抱冤,有仇的報仇”。采取合法手段,找到對的方法對的人,劃破層層霧霾,冬日的陽光依舊溫暖人心。
市城管執法局有權利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嗎
符合一定的條件時,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有權強制拆除。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但是,此處的行政機關究竟是哪些機關呢?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可見,強制拆除的決定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典型案例:
李某在自家屋外的空地上搭建了房屋,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認為李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違法建筑,限李某在三十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李某不同意,但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提起行政復議。市城管執法局向李某送達了催告履行通知書。李某仍然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市城管執法局遂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張貼了公告,公告期滿后,市城管執法局自行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
分析:
本案中,該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政府工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力,即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政府工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執行強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說,拆除違法建筑的強制執行主體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門無權實施。
另外提醒大家的是,房屋征收中,違法建筑是不能獲得補償的。所以被征收入應當及時辦理房產證,以免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失。
違章建筑的認定方法
違章建筑一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這一國務院文件中,從1984年1月頒布并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起,該等用詞開始見于國務院的多部行政法規上。
從我國整個行政法律體系來看,在法律層面上,對違章建筑一詞并未作明確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我國土地、房屋、規劃、建設、市政、環保、防洪、消防、公路、鐵路、航空、港口、防震減災、文物、園林、水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從不同的角度對于違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規則。這些規則雜亂而無序,常常混淆了一般違章與嚴重違法之間的法律邊界,成為行政機關背離依法行政原則超越職權甚至濫用職權作出損害行政相對人利益之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依據。《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即物權法定原則;對于物權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應當法定,故目前對于違章建筑的界定尚屬法律保留事項。
在拆遷征收領域,被拆遷征收人之違法建筑多為居民為解決居住困難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農民之間轉讓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情形。對于該等違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
現實中,諸多立法和執法人員習慣地將違章建筑與違法建筑混為一談。為更好地區分違法建筑和違章建筑,有必要將違章建筑作狹義理解,即:所謂違章建筑,系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筑。
在拆遷征收領域中,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
(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違章建筑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準、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筑的;
(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后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于違章建筑,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復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違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筑;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征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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