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有哪些內容
環境行政處罰有哪些內容
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案)》,是為了保護和該生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而制定修訂的法律。環境行政有哪些責任呢?環境行政處罰又有哪些內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環境行政責任的概念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可以是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環境行政主體。環境保護法主要規定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環境行政責任。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內容
《環境保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及相應的環境行政處罰措施作出了如下規定: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人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的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8、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
9、對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