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實用法律知識問答(2)
農村實用法律知識問答
18、一戶農民農村房基地可批幾處?面積一般是多大?
答:農村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葫蘆島地區標準為不超過220平方米。
19、相鄰農戶建房的房間高低、前后寬有何要求?一農戶建房是否必須征得相鄰農戶簽署意見同意方可建筑?
答:相鄰農戶建房的房間高低、前后寬按民法通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的要求,按照建設部門的批復進行建筑。農戶建房按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先征得相鄰農戶簽署意見同意才能審批,按照建筑許可證確定的四至施工。民俗是前齊后不齊,左右應平齊,但不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要建設部門批準就可建筑。
20、城鎮戶口職工是否可以購買農戶的房屋?
答: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國土資源部2004年11月2日發布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進一步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因此,我國目前的法律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房屋和宅基地,購買后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1、農民承包的土地是否可轉包他人?轉包需履行哪些手續?
答: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剩余承包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將轉包協議交原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經發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為倡導性解釋,不作強制性要求,是否書面合同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但發包方是否同意是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備案是出租、轉包、互換生效要件。
22、農民在城市(鎮)就業(打工),其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收回?
答:不可以。中共中央、國務院早在1999年發布的《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以根據本人意愿保留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并允許依法有償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應當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包方應當允許流轉;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就業或收入來源,愿意將承包地交回的,發包方應當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承包的林地除外。
23、農民是否可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建房、栽果樹、開辦養殖場?
答:我國對基本農田采取嚴格的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之所以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做出嚴格規定,是因為我國人均耕地很少,必須對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保命田”進行保護,禁止隨意破壞。而在耕地上進行建窯、建房等生產活動以及在耕地上種植果樹、挖塘養魚等農業結構調整活動,均可能造成耕地耕作層的破壞,很難再恢復為耕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農田上調整種植業生產格局,發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產品和其他經濟作物;可以將生產能力低、生產條件差的一般耕地改為草場,種植牧草或飼料作物,建造臨時性畜牧場和飼養場,發展畜牧業;可以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的農用地挖塘發展水產養殖和種植多年生木本果樹等經濟作物。破壞基本農田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農村開荒地是如何管理的?
答: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開墾荒地有助于農民增收,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積。《土地管理法》對開墾荒地有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25、哪些集體土地可以抵押,哪些集體土地不可以抵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集體土地可以抵押:
(一) 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 農民承包土地不能抵押。
26、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根據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經承包及發包方雙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外遷或者主要勞動力外遷,轉入城市或其他村,戶口也外遷的;
(3)由于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準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閑置、拋荒耕地2年以上的,發包方有權收回該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嚴重破壞,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無法履行。
27、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8、婦女離婚或者喪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嗎?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9、民宅新建、或翻建,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答:辦理程序:(1)建設單位持項目建設書批準文件,向市建設局提出選址申請。(2)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項目管理權限,應有市建設局參與,并核發選址意見書。(3)對于普通的民宅新建來說根據條例、辦法的審批權限規定應由市建設局負責核發選址意見書。其它部門則無權發放。
30、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結婚,男方是否有承包經營土地權?
答: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利。
三、《治安處罰法》部分
31、造成人身傷害分幾個等級?對造成傷害人分別給予什么程度處罰?
答:按照受害人被受害的傷情嚴重程度,從法醫學角度分為以下三個等級:1,輕微傷。2,輕傷害。3,重傷害。
對違法行為實施者可以給予處罰:
第一,對造成輕微傷行為人可按我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分別或并處以下處罰:1、警告。 2、二百元以下罰款 。3、十五日以下拘留;其中情節嚴重的,罰款可以達到五百元。
第二,對造成輕傷害的行為人,可按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后,從程序上,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對于造成重傷害的行為人,應當按照公訴程序由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行為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2、傷害與傷殘是一回事嗎?應到何部門(單位)進行鑒定?
答:首先,傷害與傷殘不是一回事,是行為與結果的關系,傷害是違法者實施的一種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權,生命權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傷殘則是違法者對受害人身體實施侵害后造成的傷情程度,按照受害人身體器官缺失或功能受限的不同程度,傷殘程度分別為一到十級,其中一級最為嚴重。其次,為了解決受害人民事賠償的數額,受害人可以自行委托或在提起民事訴訟后由受訴法院委托由司法部審核批準的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在司法局或法院均有備案可供查詢選擇。
興城市有葫蘆島古城法醫司法鑒定所可以鑒定。
33、造成人身傷害的案件如何處理?
答:1、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就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調解。
2、對于輕傷害案件,可以告之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告知受害人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走公訴程序。
3、對于重傷害案件,可以告知受害人到當地派出所直接報案,走公訴程序,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必須告之受害人就其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分流到各司法所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4、傷害人對被傷害人所給經濟處罰一般包括哪些補償?應如何確定?
答: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先要明確雙方的過錯大小,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如下:
1、醫療費。2、誤工費。3、伙食補助費。4、營養費。5、陪護人的誤工工資。6、陪護人的伙食補助費,7、交通費,8、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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