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政策與法規復習資料
創業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創業準入過程中,創業內部事務管理過程中以及對外經營往來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的統稱。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創業政策與法規復習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編創業政策與法規概述
一、創業法是指:調整創業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稱。
理解這一概念應當注意三點:其一,創業法的調整范限于創業領域中,這就將創業法的調整東圍與其它法規的調整范圍區別開,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范疇。其二,創業法是調整創業活動過程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創業過程中與行政管理部門、其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相互之間以權利義務為內容,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界限。其三,創業法的淵源多樣,既可以法律、法規也可是規章。
創業法作為法相對獨立的領域范疇,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創業法具有相對獨立的領域范疇。創業法以創業活動為限,調整創業活動之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創業活動從開始至經營的整個過程者與其它的社會活動相獨立,所以創業法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體系。
2.創業法具有綜合性。從創業法的立法機關來看,具有全國人大會、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方以及各地方立法機關,立法主體廣泛;從創業法的形式而有言,有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即有民法規范,又有行政法、刑法規范;即有涉及財產所的規范,又有涉及人身的規范。可以說內容豐富,綜合性強。
3.創業法即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行使具體實體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等。
二、創業法的調整對象
創業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創業準入過程中,創業內部事務管理過程中以及對外經營往來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的統稱。調整對像僅限于創業活動之中,主要是創業者與行政管理部門、其它經營者、消費者所發生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創業行政關系。創業行政關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基于行政職能,在對創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與創業者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
2.創業經濟法律關系。創業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根據經濟法律規范在限定市場主體資格、規制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管創業活動的過程中,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3.創業活動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指創業者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4. 創業行政關系。人格關系,是指基于主體的人格而發生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身關系。人格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人格權關系,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關系。
三、創業法律關系
創業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創業活動中各方當事人所形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如消費者接受創業組織提供的服務時就形成一種消費法律關系。消費者有義務支付價款,經營者有義務提供合格的服務。創業法律關系由創業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構成。
第二編創業形式
一、合伙企業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合伙人資格受限。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在合伙企業中能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合伙企業財產由合伙人共有,合伙企業利益由合伙人共享。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作他用。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
二、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設立必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1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2.有書面合伙協議。全體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下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在合伙企業的名稱中必須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普通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個特征。具體來說普通合伙企業財產主要包括:
1.合伙人的出資。指認繳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四、入伙
合伙企業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六、個人獨資企業與相似創業模式的關系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都是一個主體出資設立的機構,但是仍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2.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屬于企業法人。
3.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注冊資本要求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法律規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均為自然人,對企業債務都承擔無限責任,都屬于法律主體中的非法人組織,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二者的不同是:
1.投資人人數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僅為1人,合伙企業為2人以上。
2.財產歸屬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出資人一人所有,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有。
3.責任承擔有所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僅由出資人一人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則由全體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各個創業形式的優缺點比較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優缺點
優點:1.財產關系簡單,企業的財產與創業者自己的財產是一樣的,無需與人分配利潤2.創業者擁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自己一個人說了算,不受其他人的制
約;3.保密性較好,有利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從而增強競爭力;4.所需資金少,容易設立,優惠政策比較多,成本較小;
缺點:1.抗風險能力較差,整個企業系于創業者一人,創業者的責任和風險較大,一旦創業失誤,經營決策失誤,企業就會面臨著資不抵債的風險,;2.發展性差,由于資金少,規模小,企業信用等級較低,很難吸引到抓緊、人才和技術,難以發展壯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幾乎擁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優點,
而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創業風險比較低;
缺點: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要求比較高,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為10萬元人民幣,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每年
都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股東有一個義務就是
必須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否則不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
合伙企業的優缺點:
優點:
1、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合伙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于提高企業的信譽。
合伙企業存在的缺陷:
1、合伙企業是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契約而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伙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伙關系,從而造成了法律上的復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伙人增加資金的能力同時也受到了限制。
2、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而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和差錯。
3、所有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業的合伙人面臨很大的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1.抗風險能力較強,一方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公司股東僅僅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風險降低;另外一個方面,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不因股東的變動而喪失主體地位;2.適應性非常強,成長性好,適用于一切行業,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3.制度規范,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可以聘任專門的人員,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4,企業信用等級較高,融資能力更強
缺點:1.法律法規的非規范要求比較嚴格,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2.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融資手段有限,缺乏在短時間內大量湊集資金的能力,限制了公司規模的擴張;
3.大股東控制的現象比較普遍,不利于小股東權益保護。
加盟連鎖連鎖經營
連鎖店可分為三種類型:
1、直營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經營管理的連鎖店。
2、自由連鎖店,是由一個總部和多個加盟店結合而成的經濟事業體,各店是獨立法人,只是在部分業務范圍內合作經營。這種方式目前在中國還不普遍。
3、特許加盟店,是總部和加盟店之間靠合約結合起來的連鎖形式。即特許經營,是目前被廣泛運用的連鎖形式。
加盟連鎖經營行業注意事項:
1.認真審核特許人的資質;
2. 充分行使你的知情權:如你可以要求特許人提供相應的特許信息,如特
許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
格和條件等,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等等;
3.慎重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4.你還享有的權利內容:
如你有權要求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為你提供經營指
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如果特許人要求你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簽前支付費用的,你有權要求其以書
面形式向你說明該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換條件和方式等等;
如果特許人向你收取推廣。、宣傳費用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
并且同時向你披露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等等;
第三編企業運營中的法律制度
一、勞動法概念。狹義的勞動法是指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頒布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的專門性法律規范。廣義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關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勞動法律關系是由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勞動法律關系內容和勞動法律關系客體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而且這三個要素之間具有相互依賴的內在聯系,缺一不可。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就是要求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志,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在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表現為合同條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包括兩大部分:
1.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法合同法》,應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勞動合同的期限。第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勞動報酬。第五,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包括“五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2.約定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
遇等其他事項。”這里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于約定條款。
第一,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