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稅收優惠政策
新疆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指特別地區的優惠政策,例如喀什、霍爾果斯、新疆困難地區。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新疆稅收優惠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新疆稅收優惠政策
一、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的屬于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征優惠。
《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關于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新黨辦發〔2014〕10號)具體內容:
2010年至2020年,對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征優惠,具體目錄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對農副產品加工轉化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用電、運輸等方面給予特殊價格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二、喀什地區的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優惠及獎勵政策。
《關于印發<喀什經濟開發區促進部分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喀經開發〔2014〕4號)具體內容: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適用(財稅〔2011〕112號文;不符合條件,但公司股權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諾在園區繳稅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若以上兩個條件都不滿足,則適用15%所得稅率,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股東在園區納稅,按實際繳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按實際繳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20%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東繳稅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三、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內容: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取得的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疆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期內,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四、新疆困難地區及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照《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2016版本)》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新疆困難地區及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照《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2016版本)》執行”。
與2011版《目錄》對比,2016版《目錄》多處進行了調整,如在原產業目錄“二十六、科技服務業”5項的基礎上,增加“6.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新產品開發設計中心、科研中試基地、試驗基地建設。”
除此之外,在原產業目錄“二十七、商務服務業”7項的基礎上,增加第8項,將經濟、管理、會計、法律、稅務、鑒證(含審計服務)等咨詢與服務納入進來。
發布上述文件的背景是由于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頒發《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明確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若要享受該“五免”政策,需要滿足兩大核心條件:第一,新設企業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第二,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和《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精神,現就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三、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新疆房產契稅征收標準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自2016年2月22日起,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該政策。
契稅方面,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稱。
在營業稅方面,通知中明確,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通知中還稱,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上述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和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之前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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