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出租車經營權新政策
2017年出租車經營權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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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出租車經營權新政策
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每期8年
相比只能在約定地點待客的網約車,出租車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上述負責人表示,為了統籌發展出租車和網約車,《方案》將采取一系列措施促使出租車轉型升級。
●經營權實行期限制
《方案》提出,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期限、無償使用,每期8年。經營權期滿后,對經營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達標的經營者,可繼續配置使用。
全市各出租汽車企業要明確車輛經營權使用人(車輛出資人),并向交通運輸部門備案;既有的出租車經營權,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未經車輛經營權使用人(車輛出資人)同意,出租汽車企業不得變更車輛經營權使用人。
●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今后,我市將統籌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運價,建立出租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
●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辦法》提出,市區新增出租車將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并鼓勵出租汽車企業更新巡游車時使用新能源汽車。
●鼓勵出租車、網約車融合發展
《辦法》提到,鼓勵出租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方便群眾乘車。
出租車經營權無償使用
新增汽車經營權無償使用
《指導意見》將“專車”等新業態納入出租汽車管理范疇,將出租汽車分為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提出構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新老業態共存的多樣化服務體系,實行分類管理、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其中,巡游出租汽車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也可提供預約運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
與以往不同的是,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指導意見》明確,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經營權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指導意見》指出,巡游出租汽車可按規定開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現優勝劣汰。
針對出租汽車“份錢”問題,《指導意見》指出,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
網約車經營者需獲得資格
不僅“專車”將要并入出租車管理體系,從事經營預約出租車的駕駛員也將有條件限制,首先至少三年的駕駛經驗,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并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管理辦法》明確,對于網約車經營者,要求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稅務登記證、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管理辦法》要求網約車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駕駛人若想成為網約車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符合相關安全駕駛條件。
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管理辦法》要求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徐亞華介紹,經營者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后,應按相關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交通部法務司魏東表示,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國家敏感信息。
《管理辦法》還規定,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運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順風車等名義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和駕駛員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