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勞動人事法規政策
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有關勞動人事的政策法規有哪些出臺的相關規定。關于勞動人事法規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新消息。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勞動人事法規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50325
【實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
修改內容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國務院規定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探親假期最新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職工的探親假,怎么休
探親假作為一種福利待遇,旨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那么,所有的職工都可以休探親假嗎?休假時對工資有何影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于職工的探親假,怎么休的參考。
1、少數人的福利
不是人人都能享有探親假的待遇,私企職工排除在外。《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對于探親假的適用主體做了限制性的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才能享有探親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夫妻雙方都享有探親假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親假的待遇。而且《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還對上述情況中的相關概念做了具體解釋:
(1)《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指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3)“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探親假的待遇
(1)假期時間
A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B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C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根據此規定,職工在休探望父母和配偶時,除了法定的探親假,用人單位還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計算在探親假內。
職工與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按《探親規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和延長探親假期。
(2)工資待遇
A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B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關于探親假往返路費的計算標準,各地都對其計算基數存在不同的規定,具體實施可以參考各地的具體規定。
勞動者需要多關注相關的法律法規,符合條件的職工都可以依法休探親假。
勞動法停薪留職具體規定
(一)停薪留職的對象
停薪留職的對象,主要是企業中富余人員、企業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以及其他職工要求到我省城鄉創辦、領辦企業特別是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從事科技開發、承包、興辦開發性企業的,也可以停薪留職。
(二)停薪留手續的辦理
1.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準。企業與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
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所在單位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在合同期滿后,仍回原單位復職,原單位無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勞動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為企業安置部分富余人員的意見》(勞計字 [1992]第161號)處理,如果原單位并入其他單位或已撤銷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無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勞動局勞計字(92)第161號文件規定處理。
(三)停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于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后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后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四)有關規定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如屬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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