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軍人傷殘退伍待遇政策(2)
傷殘軍人退伍待遇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3條規定: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1991年3月,民政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中對此有以下四項規定: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下同),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保證治療,不應采取醫藥費包干的辦法;其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治療期間的待遇辦理。
二、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經醫院證明(在企業工作的,還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情況符合因公(工)傷殘人員退休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因公(工)傷殘退休待遇。
三、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死亡,由所在單位按對因公(工)死亡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傷口復發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殘人員住院規定的伙食費補助標準予以補助。經組織批準,到外地醫療和安裝假肢的,其醫療、伙食、住宿、交通等費用,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待遇規定辦理。
2003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軍人最新退休政策
殘疾軍人退休優惠政策: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擬增加一款,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初次審議時,有的委員和部隊提出,草案對殘疾義務兵、士官和軍官的安置作了規定,有必要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為此,草案擬增加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全國人大會24日再次審議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在向全國人大會作關于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條款對殘疾義務兵、士官和軍官的安置作了規定,有必要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為此,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草案同時規定,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此外,草案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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