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對黑戶口的最新政策
2017年國家對黑戶口的最新政策
2017我國將加大解決黑戶落戶問題。目前國家對于黑戶口的新政策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年國家對黑戶口的最新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黑戶最新落戶政策
《意見》明確了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等八類無戶口人員依法登記戶口的具體政策。
《意見》還提出哪些任務和目標?這些無戶口人員的戶口問題將如何具體解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如何配合落實?
為什么要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并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務目標是什么?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哪些無戶口人員將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謴统W艨诘怯浐?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黑戶落戶的情況條件
按照此次便民戶籍新政策,凡是具備我省戶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種情況可辦理落戶手續
1.凡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同時提供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僅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的,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手續
3.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于下列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并經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1)在農村地區(指鄉鎮村轄區)居民戶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夠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戶口落戶手續
(2)對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間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戶籍地申報出生戶口,能夠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戶口落戶;否則,按非親屬關系辦理落戶手續。
(3)父母失蹤、死亡、出國,能夠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會證明),給予辦理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手續;否則,按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戶手續。
(4)女子攜帶未成年人與男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該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戶籍身份均無法查明,能夠提供現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對該未成年人按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隨該男子落戶手續。
4.公民在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沒有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戶籍所在地,能夠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并經父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5.公民在國外境外出生不滿5年,父母仍非法滯留在國外境外,本人持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并從我國開放口岸入境,由國內親屬撫養的,經撫養人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戶手續,并登記為非親屬關系。父母回國后,能夠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可辦理隨父母落戶手續。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因父母戶口從原戶籍地遷往現住地,能夠提供父母《結婚證》、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因證件不齊全,現住地派出所又無法調查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否則,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7.被撫養棄嬰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并已超過5周歲尚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8.公民申請補辦出生戶口登記,父母戶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戶內,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人口信息庫核查無重人,給予核準辦理落戶手續;父母戶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戶口一方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給予核準辦理落戶手續。
9.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的棄嬰,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具體規定。
10.其他依法應予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要按程序予以辦理落戶手續。
>>>下一頁更多精彩的“造成黑戶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