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解讀
2017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解讀
2017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對領導干部要報告哪些個人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全文解讀。歡迎閱讀。
2017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解讀
為了讓大家及時了解有關政策規定,
現將有關內容作進一步的宣傳答疑,供參考。
Q
新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有哪些變化?
新《規定》對報告的8項家事、6項家產內容作了補充完善。比如,將出國與出境作了區分;把有單獨產權證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列為房產報告內容;把金融投資事項明確為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3種情況;首次把領導干部“子女的配偶”從業、經商辦企業情況和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及投資情況納入報告內容。
Q
2017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為什么是首次填報?
今年是“兩項法規”下發后的首次填報,各級領導干部要按新《規定》和新《報告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上要依據新《辦法》對查核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報一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能出現“無變化”或“以前填過”等情況。
Q
領導干部一般在什么時間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有關事項。領導干部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發生時,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Q
“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分別指什么?
新《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勞動能力或者無穩定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據此,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填報時尚由干部本人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比如無穩定收入的,包括在上學的、在國外留學的、待業的;比如無勞動能力的,都要歸入“共同生活子女”范疇。
Q
“普通護照”指什么?
普通護照就是指"因私護照"。
Q
為什么要確認和辨別“共同生活子女”?
根據新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干部報告房產、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國(境)外存款和投資情況等事項時,只限于報告“共同生活子女”;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從業、經商辦企業等事項時,是所有子女的情況(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Q
個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哪些?
應填報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后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全年實際所得的情況。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計入工資收入。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等,填寫在工資欄內。
Q
如何理解需要報告的房產范圍?
領導干部需要報告的房產,包括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的房屋。
Q
房屋產權性質如何確定?
商品房既包括個人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的住宅或商業用房,也包括個人按市場價格購買的二手房。團購房屬于商品房。福利房主要指房改房。自建房主要指個人在農村或城鎮的宅基地及房屋。
Q
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分別指的是什么?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的所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都要填報。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Q
“分紅型”保險是否屬于投資型保險?
屬于。
Q
為什么填寫《報告表》時必須要和家人商量共同填寫?
《報告表》要求填寫的內容除本人有關事項外,還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關事項,必須與家人商量共同填寫,才能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所以,不能以“家屬個人行為,本人不知情”作為不如實填報的理由。
Q
什么是漏報情節較重的?
漏報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Q
對不如實填寫《報告表》的干部將如何處理?
領導干部須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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