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個體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2017個體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個體工商戶納稅是指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17個體戶稅收優惠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2017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政策
1、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準可以免征營業稅
2、對殘疾、孤老人員跟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跟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的批準,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的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的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人員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按照中發〔1998〕10號文件的規定,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 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2)營業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自其領取稅務登 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對在社區內從事家政、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務業和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征,免征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比照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退役士兵須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 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體所得稅。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下崗證,經核實經營執照、身份證后,可免收辦(換)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9、凡個人開辦的、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國家承認學員學歷的各類全日制普通學校,個人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 養老院、婚姻介紹所免征營業稅;個人舉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個人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內免征營業稅。
11、個人經營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征營業稅。其自用的房產 、土地、車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2017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1、符合哪些條件的小微企業能享受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稅優惠需要專門申請嗎?
不需要專門進行申請。
3、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戶可按照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4、浙江省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3萬元)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14〕292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
1.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票未認證證明,將全部聯次收回后做作廢處理;
2.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跨月,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相關稅費及附加優惠政策
1、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和企業是否免征其他相關稅費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 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三、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
1、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文件附件規定,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 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四、納稅申報
1、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等欄次。
公告對申報表的格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一步做了調整細化,新增了3行免稅銷售額的“其中”數,分別是“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二是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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